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00 分在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18 号一楼 VIP1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2,84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186,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54,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6,753,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2,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2,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