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苏北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4 时 00 分在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18 号一楼 VIP1

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32,84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已扣除截至股权登

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186,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54,2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6,753,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部分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视频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

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2,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2,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808,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反对 31,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