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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0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1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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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1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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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F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3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86,562,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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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2.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中:

    1.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议案 2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 议案 2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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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86,481,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718%;反对股数 80,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280%;弃权股数 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2%。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461,2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7922%;反对股数 198,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2073%;弃权股数 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76,132,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396%;反对股数 198,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598%;弃权股数 36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6%。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田溯宁先生、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
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恒信咨询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乾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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