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6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北京 上海 深圳 海口 武汉 香港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 20138-7-O-6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F 层-1201&1201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8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122,866,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79%。 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2.01. 《交易对方》 2.02. 《标的资产》 2.03. 《交易对价》 2.04. 《资金来源》 2.05. 《表决权委托》 3.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6. 《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 7.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8.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10.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 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1. 《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准则差异鉴证报告、备 考审阅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议案》; 12.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 施的议案》; 13.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14.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议案》; 15.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 二十条等规定的议案》; 17.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情 形的议案》; 18.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 效性的议案》; 1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 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 2.01. 《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2.02. 《标的资产》 6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2.03. 《交易对价》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73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8929%;反对股数 13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1061%;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6,98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10%;反对股数 13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6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2.04. 《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73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8929%;反对股数 13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0.1061%;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0%。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6,98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10%;反对股数 13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6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2.05. 《表决权委托》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73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8929%;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9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931%。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6,98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21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8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股份购买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8.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方案首次披露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10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 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审计报告、准则差异鉴证 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估值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6%;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3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59%;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11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 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33%;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5%。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70%;弃权股数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 12 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4.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议案》 12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5.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规定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二十条等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13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7.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第十二条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8.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14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22,824,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 99.9662%;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0.032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9%。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股数 47,075,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20%;反对股数 40,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0859%;弃权股数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1%。 回避情况:鉴于关联股东未参与本次网络及现场投票,故无股东需回避表 决。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