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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3-30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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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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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
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
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
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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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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