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和达科技: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12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且已报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且
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1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
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
文件内容;
                                     2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三)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事务所的
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门,财务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
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
                                    3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
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解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4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年度的审计意见及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
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拟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5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
                                     6
                                                    水 科技 智慧   建设美好生态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