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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颀中科技: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2024-04-19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

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担

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本办法所称的“总资

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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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

担保。

    第七条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

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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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

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一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

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

务状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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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

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四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

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 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 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

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四) 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

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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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

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

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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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

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或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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