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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海生科: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2024-05-30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以单独设监事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 1 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
任。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监事、独立监事和股东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中职工
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外部监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应占
监事会人数的 1/2 以上,并应有 2 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
司内部任职的监事)。
     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四条 监事身份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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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视实际需要,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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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4 日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其他口头方式;临
时监事会的通知时限为:监事会召开前 3 日通知送达。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内容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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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
议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
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
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
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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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地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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