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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博电子: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3-16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
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
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
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财经等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在不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公开和详细的报道。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如对出席会议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应选用在指定的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进行通告和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通过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管理,由董事会秘书专门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并与之交流。
    第十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
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指定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
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
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
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一律由董
事会办公室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
    如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
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
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对于公司向分析师
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
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
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
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
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
规范运作。
       第三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
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
同。原《南京国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国博董〔202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