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迪威尔:迪威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20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
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查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
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
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
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
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相关选聘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不再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对其年度审计评价意见替代调查审核意见,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
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
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
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