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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来德: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19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四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
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公司应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
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 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
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
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