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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益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4-04-1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新
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新益
昌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 年 3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益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28 号)同意,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33,600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02,133,6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8,936,96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3,196,63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数量 3 名,分别为胡新荣、宋昌宁、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春江投资”),持有限售股份数量合计为 70,671,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69.20%,限售期均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起上市流通(因
2024 年 4 月 28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
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胡新荣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自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
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股票上市时所
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6)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要
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昌宁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
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
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春江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2)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本单位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
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票。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单
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70,671,3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69.2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9 日(因 2024 年 4 月 28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股占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公司总股本比     通数量      股数量
                                       (股)        例(%)        (股)      (股)
 1                  胡新荣           37,631,757           36.85    37,631,757          0
 2                  宋昌宁           30,789,619           30.15    30,789,619          0
 3                  春江投资          2,249,999            2.20     2,249,999          0
                合计                 70,671,375           69.20    70,671,375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股数量(股)                限售期
     1        首发限售股              70,671,37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合计                     70,671,375                          -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益昌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胡新荣、宋昌
宁及春江投资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
和股东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益昌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保荐人同意新益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林宏金              陈胜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