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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有研硅:有研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公告2024-12-14  

    证券代码:688432                  证券简称:有研硅              公告编号:2024-056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备案登记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章程》(“原章程”)中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其他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规范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规范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1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2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1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                                     制。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3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的,股东有权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文件或本章程,或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4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5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6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亏损方案;                                 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2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修改本章程;                          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出决议;                                    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对外担保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
     事项。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7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8    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作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面反馈意见。                                馈意见。
     …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
9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10                                               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册。

                                            3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出提案。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已发行有表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11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12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主持。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表主持。                                   主持。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13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
     (六)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决议通过:                                 议通过:
14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

                                            4
     …                                          形式、解散和清算;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或者因犯罪
15   …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日起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16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
                                                 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务:
     …                                          …
17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六)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18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5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19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20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    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
                                               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21   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不得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22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
     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
     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23
     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
     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
                                               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24   新增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
                                               法有规定的外,由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
                                               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
                                               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25   新增
                                               通过:(一)向股东会提请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解


                                          6
                                                   聘财务负责人;(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26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27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议。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28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开一次会议,并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29
     开临时会议:                                  开临时会议:
     …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
     公司的亏损。                                  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30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并或者新设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31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


                                               7
                                                 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
                                                 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
                                                 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
                                                 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32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33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或者国
34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低限额。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35   被撤销;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8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十七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章程而存续。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36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37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 清算期 间行使 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38   (一)…                                        (一)…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39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40
     宣告破产。                                      请破产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41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守,勤勉尽责,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42   新增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43   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9
     更登记。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44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影响的股东。                              响的股东。
     …                                        …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45
     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    时,以在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相关人员办理修订《公司章
 程》后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
 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有研半导体硅材料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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