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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艾迪药业:艾迪药业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1-26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0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
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俞克:
    2020 年 8 月 19 日,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告上述事项。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4.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告上述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期间存在现金管
理审议空窗期。经查,公司在上述空窗期内使用合计 9,3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空窗期未审议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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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俞克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
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
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
题,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
积极整改,并在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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