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艾迪药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2024-08-02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4-037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可成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许志怀、陈雷、姚繁狄持有的南京南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31.16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签署<股权收购意
向协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并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了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根据
“审慎停牌、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公司未就本次交易事项申请股票停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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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
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或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资
料,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机构和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
下:
(一)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傅和亮存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具体如下:
姓名 买卖时间 买入/卖出 买卖数量(股) 剩余股数(股)
2023年10月31日 买入 189,700 1,701,121
傅和亮 2023年11月1日 买入 200,000 1,901,121
2024年1月22日 买入 200,000 2,101,121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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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机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中介机构、
法人等机构主体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
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
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
事长傅和亮先生拟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和亮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事先制定的增持计划实施,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傅和亮就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人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个人投资决策、独立和正
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
述情况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其他买卖艾迪药业股票的行为;
二、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从未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
信息或提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人/本人直系亲属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在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之日起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
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四、本人/本人直系亲属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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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告或说明,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
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根据艾迪药业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或书
面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上市公司有关
公告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书面说明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前述相关主体
在自查期间内买卖艾迪药业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的行为,其买卖艾迪药业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
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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