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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朋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04  

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4-099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 16 号芯朋大厦 2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43

普通股股东人数                                                     14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5,267,00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5,267,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4.4732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4.4732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由董事长张立新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45,110,456 99.6541 118,190 0.2610 38,354 0.0849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变更
 1      会计师事务   4,359,456          96.5335   118,190    2.6171      38,354     0.8494
        所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小龙、梁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4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