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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冠电气: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31  

证券代码:688517          证券简称:金冠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6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50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5                  2024/6/6                  2024/6/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公司拟以 2023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
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
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
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36,613,184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总数 1,599,77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红的股份总数为 135,013,409 股,以此
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7,506,704.50 元(含税)。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权益分派,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另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35,013,409×0.50)÷136,613,184≈0.49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4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5                2024/6/6                2024/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河南锦冠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睿博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7-6319918


       特此公告。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