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纳睿
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有会计、审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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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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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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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
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
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
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
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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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
会议,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
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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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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