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0-29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
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
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
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
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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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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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
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
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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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
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会秘书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
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
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
度第十二条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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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
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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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中
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
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
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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