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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邱慈云)2024-03-30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邱慈云)

    作为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勤勉尽责、独立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认真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独立自
主发表意见和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

    现就本人 2023 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任职情况

    邱慈云,男,1956 年出生,中国台湾籍,UC Berkeley 电机博士,Columbia
University EMBA。1984 年至 1996 年,任 AT&T Bell Labs 研究室营运主任、高
速电子研究室主任;1996 年至 2001 年,任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高级总监;2001 年至 2005 年,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高级运营副总
裁;2006 年至 2007 年,任华虹国际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和首席运
营官、华虹国际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总裁;2007 年至 2009 年,任 Silterra
Malaysia Sdn.Bhd.总裁兼首席运营官;2009 年至 2011 年,任华虹 NEC 电子有
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2011 年至 2017 年,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
司首席执行官兼执行董事;2017 年至 2018 年,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兼董事;2019 年至今,任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2020 年至今,任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21 年至今,任广州新锐
光掩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
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4 次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
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独立董事职责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对各议案
均投出了赞同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共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2 项、独立意见
16 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具体出
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大会情况
  董事
  姓名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加董事会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数
 邱慈云        4         4         0          0       否          2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计 4 次,其中
战略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未有
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其中,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组织并主持了相关
会议。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仔细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对会议相关审
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切实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本人认为,以上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上述参加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出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
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
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沟通交流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动态,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累计沟通次数为 7 次,并对
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同时,本人通过现场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的方式,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
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在履职过程中,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
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在董事会召开前,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议案有关的资料于
事前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以上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基
于公司业务需要而开展,具有商业必要性和合理性,并遵循公平交易、自愿原则,
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情形,也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严格履行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同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机构期间,
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为保证公司财务
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质量,本人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第二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本
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候选人进行了审查,经审阅和了解上述人员
的个人履历、任职资质、专业经验等情况,本人认为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能够胜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
相关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
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相关议案。本人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薪酬方案科
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相关职责,全面了解并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议
案及其他文件,并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职,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献计献
策,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慈云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