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 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广州广钢气体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 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应编制及置备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 1 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 个人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 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并与公司股东名册 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2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公告通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5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6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7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委托的 其他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合伙企业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当由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其他代理 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组织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 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8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 主席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按法定程序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按法定程序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9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原因, 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独 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 10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 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 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 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 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 质询。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11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12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13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14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