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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1-06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
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广州广钢气体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
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
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大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应编制及置备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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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   个人股股东凭本人身份证,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
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并与公司股东名册
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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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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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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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
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公告通知。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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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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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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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委托的
其他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合伙企业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其他组织股东应当由负责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其他代理
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组织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
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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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
大会。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
主席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按法定程序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按法定程序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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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如果因任何原因,
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
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独
立董事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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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
分散投票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投
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者监
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
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
两年;
   (四)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
他情况。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并接受股东
质询。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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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12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13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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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之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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