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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钢气体: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06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广州广钢气体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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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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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
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
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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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一)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被提
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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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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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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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特别是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其提交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附件中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
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
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
充提交有关材料。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
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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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连续任职已满六年的,该名独立董事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任职资格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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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
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的,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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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
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并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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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
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
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
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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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
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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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
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
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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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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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
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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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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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
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
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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