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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目星:海目星: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4-02-20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4-009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海目星
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4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
情况对被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在公司内网公示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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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18日止,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
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
议或不良反映。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4号》、《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被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
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盛宇先生。赵
盛宇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企业发展、
战略布局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赵盛宇先生作为激励对
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
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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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除上述人员以外,本次拟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
    6、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
《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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