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2 声明事项........................................................................................................................ 4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社会保障.......................... 1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20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 二十三、结论意见...................................................................................................... 21 4-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的含义如下: 本次发行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盛世海康 指 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海目星投资 指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深海创投 指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意大利海目星 指 Hymson Italy S.R.L. 美国海目星 指 Hymson USA, Inc. 成都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证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 指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见第 18 号》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4-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4-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为本次发 行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 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4-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和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作出了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述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作出了授权。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授 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 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事宜尚需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29969713 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赵盛宇;注册资本为 20172.65 万元整;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 B 栋 301 (一照多址企业);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 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销售、设计及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 设备租赁及上门维修、上门安装;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 4-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激光设 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器及相关部件/元件的生产;营业期限为 2008-04-03 至无固定期限。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海目星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 8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 4-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7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 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1 120,000.00 90,000.00 目(一期)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合计 245,000.00 200,00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4-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 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海目星有限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 4-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9 月 30 日,海目星有限全体发起人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审计 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0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 次股东大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 产、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共有 29 名发起人,其中机 构股东 19 名,自然人股东 10 名。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行人的发起人以其在海目星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投入发行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 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和权利的权属 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 4-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股的情形。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 80.2640%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 海目星投资 92.3486%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深海创投 90%财 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盛世海康、海目星投资、深海创投分别直接 持有发行人 19.38%、7.08%、6.06%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法人股东 间接控制发行人 32.52%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33.75%的表决权。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 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 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依法变更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上市后的历次股 本变动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 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了其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件或资质 证书。 (三)根据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7 号、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6 号)、江苏省商务厅颁发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152 号)及发行人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海目星金 宇株式会社三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公 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司财务情况说明 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 均低于 1%,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 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123,868.59 万元、183,612.66 万元、393,621.82 万元、85,585.07 万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80%、92.53%、95.88%、95.59%。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 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 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 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 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4-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系 正常业务所需,遵循了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交易内容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 允决策的程序,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为了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措施和承诺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 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产经营设备等。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权属清晰,除在律师 工作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披露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的诉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系通 过自建、自行研发、申请及受让等方式取得,除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情形外,权 属证书具有完备性。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形。 (五)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 4-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控股子公司境内租赁房产均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城市房屋租赁,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6 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且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房 屋租赁合同未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 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存在被房屋主管部门处以小额罚款的风险,但 发行人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性, 发行人未就上述租赁房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发行人占有、使用租赁房屋。 发行人承租李文锦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君子布社区环观南路 26 号的房屋未取 得权属证书。根据深圳市君龙兴股份合作公司(为土地所在地村集体所有的公司) 出具说明,该地为原宝安区龙兴村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原龙兴村村民 会议 2/3 以上成员同意,将该土地提供给李文锦开发。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其承租上述房产发生过任 何纠纷或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房屋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未影响发行人实际 使用该物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成都海目星租赁的东部新区林栖 大道 2999 号 4 号楼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确认,该项存在瑕疵的租 赁房产仅占发行人租赁房产的总面积的 1%,占比较小,且该等租赁房产仅用于 相关员工的办公场所,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研发或生产场所。此外,该等租赁房产 的可替代性较高,如因未取得权属证书导致成都海目星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产, 发行人能够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办公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上述瑕疵租赁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 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土地、房产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 纠纷、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以及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未及时续签租赁合同等情形,并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无法继续正常使用 该等土地、房产或遭受损失,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的 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 4-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部分境内房产未办理房 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承租的部分境内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 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无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历次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不存在重大资 产置换、剥离、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4-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和《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章程的修改已履 行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系按照《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修订)》等有关制 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或修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4-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董事会中设立 3 名独立董事,发行人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 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和社会保障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 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 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 4-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 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 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尚未 取得本次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外,已 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授权。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 致同业竞争。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募 投项目除尚未取得本次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土地的 使用权外,已完成必要的行政审批或备案;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或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在律师工作报告“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披露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诉讼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予披露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4-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 明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 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 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本所律师参与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部分内容的讨论,特别对发行人引用律师 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人 (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 9 月完成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前三年内,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融资渠道有限, 经营积累的利润均用于研发投入和扩大产能,充分考虑到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 展阶段、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各方面因素,为保障公司可 持续发展,2020 及 2021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累积滚存至 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产品研发及项目投资相关资金需求。2020 年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1 年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4-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利 润分配方案均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和上市以来的分红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上市以来的分红情况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关于现 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 意。 4-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 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4-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 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海目星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 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 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 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 材料一起上报。 7-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项 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前端装配 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的 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整 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批复事 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 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 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 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 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 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7-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见。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6)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与发行人签订的《成都东部新区项目投 资协议书》、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 期)”尚未取得募投用地事项出具《情况说明》;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土地竞卖保证金的电 子回单、土地出让价款支付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电子缴款凭证》及相 关税费缴纳证明,并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以及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查“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募投用地取得进展; 7-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7、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 心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8、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 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 项目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需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2、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 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 7-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 审批或备案”。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募投项目 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16939 号。 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发行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取 得过程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相关地块的招拍挂程序, 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园城市建设局签署了编号为“510193-2023-C-010 (东部)”募投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完成土地出让价 款的支付及相关税款的缴纳,预计于近期将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 根据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成都海目星将通过履 行招拍挂程序后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成都海目星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 法律障碍和重大不确定性。如该项目用地无法取得,我委将积极协调附近其他可 用地块,以满足该项目的用地需求,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此外,根据公司 与成都市政府签订的项目协议投资书等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用地符 7-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当地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预计取得该土地不存在相关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用地;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的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取得过程中,目前公司已完成招拍挂程序,已签署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相关主 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于近期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 理手续,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相关障碍。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募投项目用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土地使用权证 尚在取得过程中,目前公司已完成招拍挂程序,已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且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于近期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手续,募投项目 用地的取得不存在相关障碍。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 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 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 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7-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 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 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以及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 况;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7-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 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 意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 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 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2020 2020 年度业绩快报信 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2020 年归母 息披露不审慎 2021 年 净利润由 1.02 亿元调整为 0.77 亿元。 4 月 27 日,你公司披 发生原因:2017 年度,公司获得收益性 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一 露《2020 年度业绩快 政府补助 4,900.00 万元,公司与补助发 步学习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业 报更正公告》。经查, 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江门海 绩预报、快报等法规文件,提 信息披 你公司在披露业绩快 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间、投资 高会计报表的质量,加强与年 露方面 报时,未按照协议约定 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了约定,且 审会所的沟通。截至本补充法 和以往年度会计政策 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到前述约定条 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后续业 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 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回已兑现的政府 绩预告未发生更正情形。 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你 补助。经测算,截至 2020 年底,公司江 公司披露的业绩快报 门海目星项目已实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 出现重大偏差。 的 59.7416%,因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 2,927.34 万元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期 损益。 7-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应 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及投 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条件时, 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 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于该项调整不 存在分歧。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 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二) 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 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学 你公司及子公司对子 担保余额为 6.05 亿元,披露的担保类型 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 公司的担保均为连带 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阅相关担保条 熟悉定期报告申报软件或文 责任担保,但你公司在 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连带担保责任而 档,防止出现类似错误。截至 2020 年年报中将相关 非一般责任担保。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担保类型披露为一般 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人 司后续定期报告未发生此类 担保,信息披露不准 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该处 错误。 确。 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露不准 确。 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财 你公司设备类产品以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或 务管理制度,后续严格按照 客户签字或盖章的验 盖章的验收单。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 发生原因:该客户自 2019 年起,不再提 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的要 据;对个别大客户的收 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 ERP 系 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完 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 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户付款, 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处理的 或盖章的验收单。 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 准确性。 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部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 门间的沟通,对财务及业务相 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为 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会计政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 12 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未能 策的培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 在滞后情况。 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该收入 入确认时点,加强内控管理, 财务会 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该类情况 完善内控制度,财务部门做好 计方面 数额较小。 复核工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现场检查存在存款风险应 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龄计提,对 收账款已完成 95.77%回款, 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几笔应收账 剩余未回应收款已 100%计提 此外,你公司对部分长 款,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坏款准备。公司财务部门已深 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 发生原因: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 刻分析上述问题原因,并将持 款未单独测算减值。 龄计提,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 续监控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 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项计提 的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款催 减值。 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收 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 减值。 开立募 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经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组 集资金 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认 专户未 批准,不符合《上市公 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相 真学习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 经董事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度实 严格执行。 会审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施。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 7-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同意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第二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 求》第四条的规定。 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 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董 事会指定已开立的账户为公 司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并实 施如下整改政策: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议案》,内幕知情人登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记档案根据制度要求完善。 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信息登 2、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 记格式档案上签字确认。未及时按照《关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 度的规定(2021 修订)》修订公司相关 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 制度。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2、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 理制度>的议案》,相关制度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依据《上 的修订均是当时依据最新法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内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 规更新,详见 2021 年 8 月 31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 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日相关公告。 其他方 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 修订)》及 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全 面 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 时更新。 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证券 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 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范,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不完整等问题。 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董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相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要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 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的过程中,对 法规文件,今后严格按照相关 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监管要求理解不 规定开展工作,强化对“三会” 到位,在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内控制度 资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三 修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 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 事项上出现疏漏。 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工作 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 习,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相关 人员勤勉尽责;后续召开股东 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过程 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履行职 责,提高“三会”的规范化运 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7-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 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 其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 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 全且有效执行。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 7-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以下无正文) 7-3-1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A 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7-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38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46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4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50 7-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 1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原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新基准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变化,本所就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7-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7-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发行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 指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目星有限 指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盛世海康 指 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海合恒辉一号 指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海合恒辉二号 指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昇海懋业商 玖瑞懋业 指 贸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指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海星智造 指 深圳市海星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指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指 Hymson Italy S.R.L. 美国海目星 指 Hymson USA, Inc. 海目星香港公司 指 Hymson Hong Kong Limited 成都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光显科技 指 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海目星光电 指 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晟海智创 指 成都市晟海智创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龙海目星 指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长荣海目星 指 常州市长荣海目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蓝海机器人 指 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海目芯微电子 指 深圳市海目芯微电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蓝海秦工 指 陕西蓝海秦工科技有限公司 爱智时代投资 指 深圳市爱智时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深豫教育 指 深豫教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江苏动力 指 江苏动力及储能电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蜂巢铃轩 指 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蜂巢能源 指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新航 指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蓝思科技 指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蓝思 指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泰农业 指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添智工艺品 指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武汉帝尔 指 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帝尔(无锡) 指 帝尔激光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证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审核问询函》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 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 号)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募集说明书》 指 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7-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指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见第 18 号》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末 指 2023 年 6 月 30 日 补充核查期间 指 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如《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 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 股票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 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7-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票均价的 80%,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 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 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0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 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3 号《审计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7-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1 120,000.00 90,000.00 目(一期)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7-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3 补充流动资金 55,000.00 55,000.00 合计 245,000.00 200,00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 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 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 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盛世海康 39,095,550 19.38 2 海合恒辉一号 14,291,250 7.08 3 海合恒辉二号 12,234,000 6.06 4 国信蓝思 3,124,394 1.55 5 詹珊玉 2,919,152 1.45 国寿安保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分红险-国寿安保基金 6 2,536,655 1.26 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7 赵盛宇 2,460,450 1.22 8 聂水斌 2,397,482 1.19 7-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9 2,228,297 1.10 产品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10 1,983,874 0.98 产品 (二)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 80.2640%的财 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一号 92.3486%的财产份额并担 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二号 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因盛世海康、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9.38%、 7.08%、6.06%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 32.52% 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33.75%的表决权。除赵 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 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 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的风险。 7-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历次股份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的风险。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 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 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 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除新增如下业务资质外,发行人及 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更。 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备案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 能源管理体系 01423En20056 华测认证有 海目 2023.07.14 至 2026.07.13 认证证书 R0 限公司 星 海星 国家鼓励的软 深 深圳市软件 ERQ-2023-029 2023.07.07 至 2024.07.06 智造 件企业证书 行业协会 0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7 号、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6 号)、江苏省商务厅颁发 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2300152 号)、深圳市商务局 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者证第 N4403202300679 号)及发行人 7-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新增一家海目星香港公司。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海目星金宇 株式会社、海目星香港公司四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设立其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 司财务情况说明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 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 1%,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3,868.59 万元、183,612.66 万元、393,621.82 万元、207,077.76 万元,主营业务 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80%、92.53%、95.88%、96.48%。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七)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 7-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 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 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对类金融业务作出了说 明: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外,其他从事 金融活动的机构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 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 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情况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 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 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如 下: (1)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7-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存在 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情形,所购买的该等产品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日常运 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股东回 报,在严格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购买的短期、中低风险产品。该等产品 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结 构性存款等不具有“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公告《关于自愿披露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 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拟出资 3,500 万元用于认购蜂巢铃轩的 份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对于其的资金出缴。公司对 蜂巢铃轩的投资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打算短期内 交易,且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列报。 蜂巢铃轩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 相关领域的投资,公司通过该产业基金对储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行投资,寻 7-3-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求锂电新能源领域业务层面的合作或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业务、 渠道等上形成协同效应,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 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蜂巢铃轩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 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新能源 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 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 有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蜂巢铃轩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 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蜂巢铃轩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 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未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8)其他投资情况 2023 年,公司对长荣海目星补充实缴投资款 1,029.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长荣海目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931.50 万元。长荣海目 星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业务,包括机架产品及模组等。长荣海目星建成投 产后,将具备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能够承接各类装备加工制造业务,与公司在 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保障相关零部件的质量及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优化 供应链管理体系。 发行人参股长荣海目星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 相关会计项目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7-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1 货币资金 106,529.62 否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3,549.54 否 3 其他应收款 4,124.95 否 4 其他流动资产 22,363.05 否 5 长期股权投资 3,915.64 否 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500.00 否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2,047.75 否 (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0.56 6.08 - - 银行存款 67,227.06 113,426.95 78,233.41 67,510.76 其他货币资金 39,302.00 48,102.15 13,878.71 10,540.59 合计 106,529.62 161,535.18 92,112.12 78,051.35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78,051.35 万元、92,112.12 万元、 161,535.18 万元和 106,529.62 万元。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 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项目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3,549.54 12,007.58 16,317.81 22,060.62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 3,549.54 12,007.58 16,317.81 22,060.62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 - -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合计 3,549.54 12,007.58 16,317.81 22,060.62 7-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报告期各期,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 22,060.62 万元、16,317.81 万元、12,007.58 万元和 3,549.54 万元,主要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不涉及财务性 投资。 (3)其他应收款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性质分类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款项性质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押金保证金 3,811.28 2,862.90 2,424.85 1,013.17 备用金 294.06 66.11 58.37 38.52 应收暂付款 589.50 482.49 197.16 140.62 出口退税 - - - 3.05 软件退税 - - - 638.49 其他 19.92 8.85 9.69 1.31 账面原值小计 4,714.76 3,420.36 2,690.06 1,835.16 减:坏账准备 589.81 341.02 232.97 167.60 合计 4,124.95 3,079.33 2,457.10 1,667.57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员工备用金、应收暂付款以及押金保证金等,不涉及 财务性投资。 (4)其他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分别是 9,591.96 万元、7,983.93 万元、 10,364.06 万元和 22,363.05 万元,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 大,相关税费相应增加所致。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预缴所 得税,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7-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单位:万元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被投资单位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辽宁聚龙海目星 - - - 0.50 蓝海机器人 1,700.23 1,580.36 1,310.79 172.41 长荣海目星 1,931.50 934.69 1,030.86 - 海目芯微电子 -45.49 144.53 577.05 - 爱智时代投资 29.99 30.02 30.00 - 江苏动力 299.41 299.32 - - 蓝海秦工 - - - - 合计 3,915.64 2,988.92 2,948.71 172.91 发行人与上述投资对象产业链协同情况具体如下: 1)蓝海机器人 蓝海机器人的经营范围为智能机器系统生产、具有独立功能专用机械制造、 机器人修理等,主要从事 AGV、IGV 等自动搬运小车的研发及自动仓储系统的 方案设计、系统集成、项目实施及售后服务等,双方可在锂电池领域中的物流线 设备(通常包含 AGV/IGV 等自动化搬运小车)及光伏领域的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业务开展合作,形成协同效应。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蓝海机器人的业务合作情况 主要系采购腔体焊接组件。 发行人参股蓝海机器人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长荣海目星 关于长荣海目星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的分析,详见本节之“2、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 况”之“(8)其他投资情况”。 3)海目芯微电子 海目芯微电子主要从事平板显示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公司未来拟 在平板显示领域与海目芯微电子开展合作。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海目芯微电子的 业务合作主要系销售黄光生产线及配件等。 7-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参股海目芯微电子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 关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4)爱智时代投资 2021 年度,公司投资爱智时代投资。爱智时代投资的投资方向为智能装备 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领域,目前已投资深豫教育,深豫教育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智 能装备行业的专业技能培训,其未来主要将为该行业内的企业输送相关人才以及 提供培训服务。公司所属激光装备制造行业,对于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的员工具有 较高的需求,深豫教育一方面能够为公司输送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可以承接公司 的培训工作,加强公司现有员工的专业能力,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巩固公司的竞 争力,因此,公司投资爱智时代投资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 为目的开展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爱智时代投资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 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智能 装备行业专业技能培训领域的投资进行 ,同时保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 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 ,将投 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 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爱智时代投资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 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的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 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5)江苏动力 江苏动力业务领域为新能源检测服务领域,主营业务为检验检测服务、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对其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拓展客户、 渠道等为目的,与公司具有业务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的方向,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6)蓝海秦工 7-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蓝海秦工主营业务是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 发、机械零件加工、零部件加工、新材料技术研发等。报告期内蓝海秦工尚未大 规模开展业务。公司认缴出资 600 万元,尚未实缴。报告期内公司对蓝海秦工少 量采购滑轨、滑块,对其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渠道等为目的,与公司 具有业务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的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 金融投资。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 6 月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 3,500.00 万元,系公司对 蜂巢铃轩的投资,具体可见“(七)财务性投资”之“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 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之“(1)投资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其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7)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 304.68 万元、6.32 万元、9,636.89 万元和 12,047.75 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和大额存单,不涉及 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 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 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盛宇。 7-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情况未发生变更。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下列 公司发生注销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成都晟海智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2023 年 4 月注销) 4、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17 家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无合营公司,拥有 6 家联营公司。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除新增 3 家子公司、1 家子公司发生名称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1)新增子公司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海目星香港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与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子公司名称变更 变更前 变更后 深圳市昇海懋业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未发生变更。 7-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6、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8、除上述已列示企业外,截至报告期末,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报告期末,除新增如下关联方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发生其他变更。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宇超配偶担任执行 1 深圳市本悦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及总经理的企业 9、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 方未发生变更。 10、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二)报告期内的重要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销售关联方的公司所生产的设备、 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担 保。 7-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腾泰农业 大米、礼品米 16.44 41.09 34.02 5.27 蓝海机器人 腔体焊接组件 91.73 1,369.73 4.69 - 蓝海秦工 线性滑轨等 22.72 26.89 2.72 - 长荣海目星 机加钣金件 96.31 - - - 合计 227.19 1,437.71 41.44 5.27 占当年(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0.10% 0.39% 0.02% 0.01%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5.27 万元、41.44 万元、1,437.71 万 元和 227.19 万元,除 2022 年外,其他年份关联采购金额总体较低。2022 年,公 司向蓝海机器人采购腔体焊接组件,主要系公司业务拓展迅速,相关物料需求增 加。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销售激光打标机/ 蓝思科技 曝光机等设备及 - 139.74 40.28 747.74 配件等 销售钣金激光切 长荣海目星 割设备、配件及房 98.52 225.78 - - 屋出租 销售激光打标机 添智工艺品 - - 0.36 - 配件 销售黄光生产线 海目芯微电子 96.46 63.45 374.19 - 及配件等 合计 194.98 428.97 414.84 747.74 占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9% 0.10% 0.21% 0.57% 注:2021 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 关联方,公司 2023 年 1-6 月向其销售金额为 468.89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747.74 万元、414.84 万元、428.97 万元和 194.98 万元,整体交易金额较小。 7-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3、受托管理/承包情况 无。 4、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长荣海目星 房屋出租 98.46 56.53 合计 98.46 56.53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向公司提供担保 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经 年份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2023 年 赵盛宇 1,000.00 2022/4/19 2023/10/16 否 1-6 月 赵盛宇 4,731.00 2019/7/23 2028/11/8 是 赵盛宇 1,000.00 2022/4/19 2023/10/16 否 2022 年 赵盛宇 4,731.00 2019/7/23 2028/11/8 是 赵盛宇 4,300.00 2021/3/31 2022/1/31 是 赵盛宇 45.00 2018/4/26 2023/4/21 是 赵盛宇 2,050.00 2019/8/5 2024/7/20 是 2021 年 赵盛宇 1,548.00 2020/1/16 2024/12/20 是 赵盛宇 1,100.00 2021/4/26 2022/4/20 是 赵盛宇 1,862.00 2021/4/26 2024/4/20 是 赵盛宇 2,000.00 2021/7/14 2022/6/20 是 赵盛宇 1,670.00 2020/1/23 2021/1/23 是 赵盛宇 3,000.00 2020/7/3 2021/7/2 是 赵盛宇 8,000.00 2020/7/24 2021/7/24 是 2020 年 赵盛宇 1,700.00 2020/8/11 2021/7/19 是 赵盛宇 2,910.00 2017/6/8 2022/6/7 是 赵盛宇 2,250.00 2019/7/23 2028/11/8 是 赵盛宇 1,692.00 2020/1/9 2030/1/9 是 7-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担保是否已经 年份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赵盛宇 2,700.00 2018/11/15 2028/11/8 是 注:2020 年、2021 年的关联担保相应主债权都已履行完毕,2022 年担保金额为 4,731.00 万 元的对应债务已提前偿还,2023 年 1-6 月担保金额为 1,000.00 万元的对应债务实际担保到 期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担保有利于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不 造成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关联担保金额较小,对于公司独立性不造成负面影响, 也不构成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 6、关联方资金拆借 无。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68.46 1,096.88 1,030.47 829.18 8、其他关联交易 无。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3 年 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应收账款 长荣海目星 55.65 2.78 117.65 5.88 - - - - 蓝思科技 - - 217.68 114.43 241.42 117.56 588.28 109.12 海目芯微电子 111.19 5.56 2.19 0.11 76.70 3.83 - - 合计 166.84 8.34 337.52 120.42 318.12 121.40 588.28 109.12 合同资产 7-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 年 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关联方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蓝思科技 - - 9.91 0.50 - - 74.67 3.73 合计 - - 9.91 0.50 - - 74.67 3.73 注:2021 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 关联方。2023 年 6 月末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为 614.49 万元,合同资产为 27.91 万元。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 6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93 1.93 1.93 蓝海机器人 52.33 406.61 1.72 - 蓝海秦工 12.13 29.61 2.72 - 长荣海目星 105.66 - - - 合计 170.12 438.15 6.37 1.93 合同负债 蓝思科技 - - - 26.37 海目芯微电子 - - 334.58 - 合计 - - 334.58 26.37 注:2021 年内国信蓝思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 关联方。2023 年 6 月末公司对其合同负债为 3.19 万元,其他流动负债为 0.41 万元。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除下列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部分披露的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1、房屋租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 赁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 深圳市鸿华 道君子布社区环观南 2023.05.22- 工业 1 海目星 物业发展有 3,440.00 路 19 号铭可达物流园 2025.05.21 生产 限公司 3#厂房四楼 402 单元 7-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苏州恒睿铭 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 2023.05.1- 2 海目星 众创空间发 开发区长江南路 789 号 483.50 办公 2026.06.15 展有限公司 K1 大厦 江门市汉宇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 江门海 2023.07.1- 生产 3 电器有限公 井绵一路 1 号 1 栋 1 层 4,673.00 目星 2024.07.31 经营 司 (自编 102#) 深圳翰宇药 深圳市龙华区翰宇创 江门海 2023.02.10- 办公 4 业股份有限 新产业大楼 B 栋 7 层 800.00 目星 2025.12.31 研发 公司 702(半层)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汇深企业运 道三山新城科能路 10 光显科 2022.11.01- 办公 5 营管理(佛 号 YGA 科技产业中心 2,878.00 技 2028.10.31 研发 山)有限公司 B 区 5 号楼首层 B1-3-7 区域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汇深企业运 道三山新城科能路 10 光显科 2023.06.01- 办公 6 营管理(佛 号 YGA 科技产业中心 1,127.80 技 2028.10.31 研发 山)有限公司 B 区 5 号楼首层 B1-3-7A 区域 2、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 项注册商标, 具体如下: 核定 取得 申请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标识 有效期限 权利人 类别 方式 地 2023.04.21- 原始 1 60065691 7 海目星 中国 2033.04.20 取得 2023.04.21- 原始 2 60065688 9 海目星 中国 2033.04.20 取得 3、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104 项专利所有 权,具体如下: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201710431 发明 原始 1 激光切割除尘机构 2017.06.08 海目星 中国 7461 专利 取得 7-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201710547 一种电池焊后辊压 发明 原始 2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7792 翻边装置 专利 取得 201710547 发明 原始 3 一种平面切割机构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7595 专利 取得 202111537 一种极片清洗系统 发明 江苏海 原始 4 2021.12.13 中国 0177 以及方法 专利 目星 取得 202222820 集流盘焊接治具及 实用 江门海 原始 5 2020.10.25 中国 9234 激光焊接设备 新型 目星 取得 202221705 一种动力驱动机构 实用 原始 6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776X 及电池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1681 实用 原始 7 一种电池运输载具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0456 新型 取得 202221708 一种夹紧定位机构 实用 原始 8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1237 及电池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1681 一种可调节尺寸的 实用 原始 9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0441 电池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1681 实用 原始 10 一种电池治具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0511 新型 取得 202221681 一种可限位的电池 实用 原始 11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0583 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1679 实用 原始 12 一种开合机构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1900 新型 取得 202221696 一种多功能电池治 实用 原始 13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9547 具及电池生产线 新型 取得 202221679 一种电池装配装置 实用 原始 14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1633 的升降机构 新型 取得 202221702 实用 原始 15 一种叠片系统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687X 新型 取得 动力电池顶盖的焊 202221705 实用 原始 16 接设备及动力电池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7613 新型 取得 生产线 202221702 实用 原始 17 电芯入壳系统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6846 新型 取得 202221709 实用 原始 18 压装生产线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7377 新型 取得 202221708 实用 原始 19 顶盖焊接系统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992X 新型 取得 202222198 实用 原始 20 薄片晶体固定装置 2022.08.19 海目星 中国 5357 新型 取得 7-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202222248 实用 原始 21 一种承载装置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7541 新型 取得 202222258 实用 原始 22 一种电芯转运夹具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8773 新型 取得 202222253 实用 原始 23 一种电芯包膜治具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5121 新型 取得 202222257 实用 原始 24 顶盖刻码输送装置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503X 新型 取得 202222246 一种可调节尺寸的 实用 原始 25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7641 电池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2258 整形装置及焊接切 实用 原始 26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6477 割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2248 整形装置及焊接切 实用 原始 27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7611 割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2246 实用 原始 28 电池焊钉装置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7410 新型 取得 202222259 一种电池加工循环 实用 原始 29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5495 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2258 实用 原始 30 焊接切割系统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6104 新型 取得 202222253 一种电芯贴胶装置 实用 原始 31 2022.08.25 海目星 中国 5117 及电池装配生产线 新型 取得 适用于薄脆材料激 202222315 实用 原始 32 光切割机的样品支 2022.08.30 海目星 中国 8908 新型 取得 撑装置及激光切割 电池极片焊接结构、 202222313 实用 原始 33 锂电池电芯及锂电 2022.08.30 海目星 中国 1356 新型 取得 池 202222325 片状物激光加工用 实用 原始 34 2022.08.31 海目星 中国 4214 治具平台 新型 取得 202222334 一种分取机构及机 实用 原始 35 2022.09.01 海目星 中国 0722 械手 新型 取得 202222333 实用 原始 36 一种极耳抚平装置 2022.09.01 海目星 中国 9528 新型 取得 202222334 一种卷针辅助限位 实用 原始 37 2022.09.01 海目星 中国 1759 机构及卷绕机构 新型 取得 202222368 一种面板端子激光 实用 原始 38 2022.09.06 海目星 中国 9945 划线对位机构 新型 取得 202222425 实用 原始 39 展平装置 2022.09.13 海目星 中国 753X 新型 取得 7-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202222437 一种激光切割头及 实用 原始 40 2022.09.14 海目星 中国 8816 激光切割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2506 实用 原始 41 花篮供收料装置 2022.09.21 海目星 中国 6807 新型 取得 202222510 一种花篮自循环供 实用 原始 42 2022.09.21 海目星 中国 9944 收料机 新型 取得 202222498 多功能激光加工平 实用 原始 43 2022.09.21 海目星 中国 6756 台 新型 取得 202222506 实用 原始 44 花篮收料机 2022.09.21 海目星 中国 7602 新型 取得 202222524 一种旋转夹持式卷 实用 原始 45 2022.09.22 海目星 中国 0254 针及卷绕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切割背板自动 202222714 实用 原始 46 更换机构及激光切 2022.10.08 海目星 中国 8924 新型 取得 割设备 202222641 分体式电芯热压设 实用 原始 47 2022.10.08 海目星 中国 4408 备 新型 取得 202222715 实用 原始 48 一种加热锡炉 2022.10.09 海目星 中国 1217 新型 取得 202222714 实用 原始 49 激光焊接治具 2022.10.09 海目星 中国 1713 新型 取得 202222715 一种圆柱电芯的多 实用 原始 50 2022.10.09 海目星 中国 0074 极耳抚平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2710 实用 原始 51 一种激光切割设备 2022.10.14 海目星 中国 7483 新型 取得 202222732 治具及激光焊接装 实用 原始 52 2022.10.17 海目星 中国 3868 置 新型 取得 202222749 极耳折弯装置及电 实用 原始 53 2022.10.18 海目星 中国 8311 芯制造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2748 实用 原始 54 一种驱动模组 2022.10.18 海目星 中国 7270 新型 取得 202222749 制片复合装置、卷绕 实用 原始 55 2022.10.18 海目星 中国 7215 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锂电池夹紧翻 202222748 实用 原始 56 转模组及其输送机 2022.10.18 海目星 中国 6973 新型 取得 构 202222795 一种增力机构及热 实用 原始 57 2022.10.21 海目星 中国 0169 压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2847 电池治具的夹持定 实用 原始 58 2022.10.27 海目星 中国 3985 位结构、电池焊接设 新型 取得 7-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备 202222869 一种电池外观检测 实用 原始 59 2022.10.27 海目星 中国 8851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2861 实用 原始 60 新型电池治具 2022.10.28 海目星 中国 0959 新型 取得 202222861 实用 原始 61 电池焊接设备 2022.10.28 海目星 中国 0751 新型 取得 202222894 一种电池顶盖组件 实用 原始 62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0022 的引脚校正机构 新型 取得 202222905 一种顶盖片定位机 实用 原始 63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5356 构 新型 取得 202222894 一种拨叉式传输定 实用 原始 64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4057 位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2905 实用 原始 65 一种贴膜机构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104X 新型 取得 202222888 一种电池防爆阀的 实用 原始 66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9219 视觉定位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2917 一种电池顶盖片防 实用 原始 67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108X 叠料机构 新型 取得 202222894 一种电池极柱密封 实用 原始 68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4038 圈的上料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3016 实用 原始 69 激光切割系统 2022.11.14 海目星 中国 6951 新型 取得 202223048 压合机构及加工设 实用 原始 70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342X 备 新型 取得 202223034 实用 原始 71 焊盘清洗装置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831X 新型 取得 202223039 固定平台及加工设 实用 原始 72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3940 备 新型 取得 202223048 一种 Micro-LED 激 实用 原始 73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455X 光加工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3025 实用 原始 74 一种激光焊接机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3926 新型 取得 202223025 一种光束整形装置 实用 原始 75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3930 及激光焊接机 新型 取得 202223053 一种多排电池模组 实用 原始 76 2022.11.16 海目星 中国 1137 铜嘴压板兼容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3073 一种气浮式激光模 实用 原始 77 2022.11.16 海目星 中国 0408 切机 新型 取得 7-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202223052 实用 原始 78 一种叠片装置 2022.11.16 海目星 中国 4839 新型 取得 202223060 一种叠片装置及电 实用 原始 79 2022.11.16 海目星 中国 0565 芯制造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3061 一种密封圈分料机 实用 原始 80 2022.11.17 海目星 中国 3512 构 新型 取得 202223128 一种带机械自动压 实用 原始 81 2022.11.24 海目星 中国 1124 紧电池功能的治具 新型 取得 202223205 实用 原始 82 一种包外棉机 2022.11.28 海目星 中国 1242 新型 取得 202223218 实用 原始 83 气浮装置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3491 新型 取得 202223205 加热组件、加热装置 实用 原始 84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1223 及电芯热压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3243 加热组件、加热装置 实用 原始 85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5308 及电芯热压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3219 实用 原始 86 电芯热压设备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7263 新型 取得 202223196 电芯热压设备及电 实用 原始 87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7707 池制备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3197 实用 原始 88 气浮辊及涂布装置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2584 新型 取得 202223223 一种挡料装置及电 实用 原始 89 2022.12.02 海目星 中国 6785 芯输送线 新型 取得 202223304 实用 原始 90 加工系统 2022.12.09 海目星 中国 4157 新型 取得 202223357 实用 原始 91 一种电池压装装置 2022.12.12 海目星 中国 2228 新型 取得 一种滚压式超声波 202223362 实用 原始 92 焊头及超声波滚焊 2022.12.12 海目星 中国 2123 新型 取得 机 202223548 一种电芯纠偏机械 实用 原始 93 2022.12.27 海目星 中国 4236 手以及检测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3506 一种贴胶电芯的褶 实用 原始 94 2022.12.27 海目星 中国 8391 皱气泡的检测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3590 实用 江苏海 原始 95 锂电池包夹爪 2022.12.30 中国 9429 新型 目星 取得 202320025 一种电池密封圈抚 实用 原始 96 2023.01.03 海目星 中国 0444 平装置 新型 取得 97 202320074 一种载具旋转定位 实用 2023.01.10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1041 装置及载具 新型 取得 202320076 一种激光切割吹气 实用 原始 98 2023.01.10 海目星 中国 7450 模组 新型 取得 202320077 一种载具升降装置 实用 原始 99 2023.01.10 海目星 中国 6676 及载具 新型 取得 10 202320079 一种载具夹紧装置 实用 原始 2023.01.10 海目星 中国 0 0902 及载具 新型 取得 一种电极料带校直 10 202320074 实用 江苏海 原始 装置及电芯制造设 2023.01.30 中国 1 1361 新型 目星 取得 备 10 202320073 实用 江苏海 原始 一种叠片装置 2023.01.30 中国 2 2521 新型 目星 取得 10 202320073 吐料机构及叠片装 实用 江苏海 原始 2023.01.30 中国 3 619X 置 新型 目星 取得 激光模切分条一体 10 202230855 外观 原始 机的瑕疵检测图形 2022.12.22 海目星 中国 4 6976 设计 取得 用户界面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 2 项专利失效: 专利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权人 方式 地 201720663 实用 原始 1 激光切割除尘机构 2017.06.08 海目星 中国 6541 新型 取得 201720815 一种物料搬运流水 实用 原始 2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9922 线 新型 取得 4、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39 项著作权, 具体如下: 序 开发完成 著作 取得 申请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号 日期 权人 方式 地 2023SR06 海目星锂电池包胶 原始 1 软件著作权 2022.02.15 海目星 中国 52306 机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2023SR06 海目星高速叠片机 原始 2 软件著作权 2022.03.10 海目星 中国 08826 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2023SR06 海目星锂电池包膜 原始 3 软件著作权 2022.04.07 海目星 中国 66260 机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4 2023SR00 高频可调喷枪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06.10 江苏海 原始 中国 7-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开发完成 著作 取得 申请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号 日期 权人 方式 地 91027 器系统软件 目星 取得 2023SR07 海目星激光清洗机 原始 5 软件著作权 2022.08.18 海目星 中国 36705 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海目星锂电池干燥 2023SR07 原始 6 设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中国 36704 取得 V1.00 海星倍福 PLC 自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7 动代码生成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2 中国 34694 造 取得 V3.4 海星通用设备倍福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8 PLC 程序框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2 中国 35298 造 取得 软著资料 V3.4 海星 Mini/Micro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9 LED 去除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2.10.14 中国 30162 造 取得 件 V1.00.00 海星激光芯片返修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0 焊接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4 中国 34696 造 取得 V1.00.00 海目星锂电池检测 2023SR06 原始 11 配对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66512 取得 V1.00 海星 MIP 薄膜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2 全自动切割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2.10.24 中国 30161 造 取得 件 V1.00.00 海星钢扣电池 2023SR05 PACK 贴膜&贴码 海星智 原始 13 软件著作权 2022.11.03 中国 34900 机控制软件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软包(小动力 2023SR05 家储)PACK 组装 海星智 原始 14 软件著作权 2022.11.07 中国 37592 线控制软件 造 取得 V1.00.00 海目星软包(小动 2023SR06 力家储)PACK 组 原始 15 软件著作权 2022.11.07 海目星 中国 52177 装线控制软件 取得 V1.00 海星 DBC 自动组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6 装线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1.10 中国 37102 造 取得 V1.00.00 7-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开发完成 著作 取得 申请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号 日期 权人 方式 地 2023SR06 海目星锂电池热压 原始 17 软件著作权 2022.11.15 海目星 中国 64570 机控制软件 V1.00 取得 2023SR05 海星电池尺寸测量 海星智 原始 18 软件著作权 2022.11.18 中国 34378 控制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星车载显示屏防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19 爆膜切割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1.21 中国 35238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全自动蓝宝石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0 玻璃切割机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2.12.01 中国 34921 造 取得 件 V1.00.00 海目星激光极耳切 2023SR05 原始 21 割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2.05 海目星 中国 53525 取得 V1.00 海星 Topcon 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2 设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2.15 中国 35297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巨量芯片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3 焊接设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1.12 中国 35239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方壳储能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4 PACK 自动线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1.15 中国 35134 造 取得 软件 V1.00.00 海星 PACK EOL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5 自动测试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2.16 中国 37590 造 取得 V1.00.00 2023SR05 海星 EOL 自动测 海星智 原始 26 软件著作权 2023.02.16 中国 53278 试系统 V1.00.00 造 取得 2023SR05 海星储能自动测试 海星智 原始 27 软件著作权 2023.02.22 中国 43204 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星储能电性能自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8 动测试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2.22 中国 53276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光伏组件激光 2023SR05 海星智 原始 29 焊接机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3.01 中国 37967 造 取得 V1.00.00 2023SR07 海星锂电池分盘机 海星智 原始 30 软件著作权 2023.03.18 中国 48364 控制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星锂电池真空泵 2023SR07 海星智 原始 31 设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4 中国 47577 造 取得 V1.00.00 7-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开发完成 著作 取得 申请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类型 号 日期 权人 方式 地 海星双面双工位涂 2023SR06 海星智 原始 32 膜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中国 07997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单层双面双工 2023SR06 海星智 原始 33 位涂布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4.15 中国 89468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半自动手动预 2023SR07 海星智 原始 34 热炉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中国 36742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锂电池干燥炉 2023SR07 海星智 原始 35 设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中国 48373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自动填丝补焊 2023SR06 海星智 原始 36 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26 中国 89467 造 取得 V1.00.00 2023SR07 海星锂电池拉铆机 海星智 原始 37 软件著作权 2023.05.05 中国 47576 控制软件 V1.00.00 造 取得 海目星全自动真空 2023SR07 原始 38 烘箱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48389 取得 V1.00 海目星锂电池胶带 2023SR07 原始 39 刻码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47578 取得 V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 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 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 合同除新增 1 项采购合同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7-3-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供方 需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军迈工业机器人 1 江门海目星 订单合同 六轴机器人 2,075.00 2023.04.17 (上海)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 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 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 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也不存在增资扩股行为;未进行重大资产收购、出 售、处置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 未进行修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7-3-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未发生变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 行的税种、税率除下列变化外,未发生其他变化: 1、新增子公司适用的税率 所得税税率(%)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1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10.00 - - - 2 玖瑞懋业 20.00 - - - 3 海目星香港公司 16.50 - - - 注:报告期内深玖瑞懋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于尚未开展业务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 得税优惠。 2、税收优惠变化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文件、2019 年第 13 号文件、 2021 年第 12 号文件、2023 年第 6 号文件,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 率,2020-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3 年 1-3 月符合 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3 年 1-6 月按 20% 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 海星智造符合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于 2023 年 7 月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 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深 EQR-2023-0290,可以享受两免三减 半的所得税优惠,2023 年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7-3-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 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项目合同、收款凭 证等文件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查验,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及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 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除外)金额分别为 3,065.39 万元、3,500.82 万元、10,045.27 万元、3,188.62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重污染 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 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 护的要求。(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3-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合法经营,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不存在因违 反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的情况除发生以下情况变化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具体如下: (一)新增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 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第 0007682 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 准和授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变更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60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发 7-3-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实际投入激光及 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和激光及自 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别为 27,848.31 万元、13,697.57 万元和 12,725.38 万元,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4,271.26 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诉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重大标准:涉诉金额 500 万 元以上): 2022 年 6 月 7 日,帝尔激光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发行人相 关设备侵犯其发明专利。帝尔激光就上述纠纷分别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赔偿其经 济损失 20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10 万元,合计涉案金额 630 万元。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7 日就上述纠纷向发行 人出具《传票》和《举证通知书》。 针对本次专利权纠纷,发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发行 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发行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该案应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审理。帝尔激光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 议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均维持原判,即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 件号、涉案专利及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7-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涉案 案号 涉案专利 案件进展 号 金额 一种全自动太阳能电池片激光加 (2023)粤 03 210 原告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1 工设备 民初 127 号 万元 中 (专利号为 ZL201610143038.3) 一审判决发行人停止制造、 销售“激光掺杂设备”中的 (2023)粤 03 210 一种花篮自循环供收料机 2 供收料机,并向原告赔偿经 民初 710 号 万元 (专利号为 ZL201820833146.8) 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共计 20 万元 (2023)粤 03 210 一种太阳能电池激光加工设备 原告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 3 民初 126 号 万元 (专利号为 ZL201820840378.6) 中 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披露的“一种通用型花篮 上下料接驳装置(专利号为 ZL201920815489.6)”及“一种太阳能电池激光加工设备(专 利号为 ZL201820840378.6)”相关专利权纠纷案件,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准予原告撤 诉并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现已完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对于前述第 1、3 项专利相关案件,原告 已申请撤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案件处于裁定阶段;对于前述第 2 项专 利相关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行人停止制造、销售“激光掺杂设 备”中的供收料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20 万元。 根据发行人确认,案涉专利在海目星及其子公司没有对应的产品商业化,涉 案设备仅停留在试验环节,共计 1 台试用设备,未形成收入;且涉案专利为行业 通用技术,不属于海目星及其子公司目前生产产品的主要技术依赖或者是未来计 划的主要技术依赖,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的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法律障碍。 2、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仲裁案件。 3、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不存 7-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 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 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 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 7-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本次 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 7-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 募投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 前端装配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 新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 建设内容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 及环评批复事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 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 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 否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 行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 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 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 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7-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6)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 心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 情况; 7、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7-3-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 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 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 项目均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需 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 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2、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 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 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 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审 批或备案”。 7-3-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16939 号。 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 第 0007682 号。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 造中心项目”及“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 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 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 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3-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 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 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 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 况;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7-3-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 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 意问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 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2020 年度业绩快 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政 报信息披露不审 策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 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 慎 2021 年 4 月 27 理,2020 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 一步学习政府补助会计准 日,你公司披露 2020 年归母净利润由 1.02 亿元调整 则、业绩预报、快报等法规 《2020 年度业绩 为 0.77 亿元。 信息披露 文件,提高会计报表的质 快报更正公告》。 发生原因:2017 年度,公司获得收益 方面 量,加强与年审会所的沟 经查,你公司在披 性政府补助 4,900.00 万元,公司与补 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露业绩快报时,未 助发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 出具之日,公司后续业绩预 按照协议约定和 江门海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 告未发生更正情形。 以往年度会计政 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 策的一惯性对政 了约定,且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 7-3-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府补助进行会计 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 处理,导致你公司 回已兑现的政府补助。经测算,截至 披露的业绩快报 2020 年底,公司江门海目星项目已实 出现重大偏差。 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 59.7416%,因 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 2,927.34 万元 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期损益。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 应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 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 条件时,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 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 于该项调整不存在分歧。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 担保信息披露不 项、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准确,你公司及子 (二)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 公司对子公司的 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5 亿元,披露 学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 担保均为连带责 的担保类型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 一步熟悉定期报告申报软 任担保,但你公司 阅相关担保条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 件或文档,杜绝出现类似错 在 2020 年年报中 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担保。 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将相关担保类型 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 出具之日,公司后续定期报 披露为一般担保, 人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 告未发生此类错误。 信息披露不准确。 该处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 露不准确。 你公司设备类产 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 品以客户签字或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 财务管理制度,后续严格按 盖章的验收单作 字或盖章的验收单。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财务会计 为收入确认依据; 发生原因:该客户自 2019 年起,不 ——收入》中关于收入确认 方面 对个别大客户的 再提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 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 收入确认缺少客 EP 系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户 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会 户签字或盖章的 付款,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 计处理的准确性。 验收单。 7-3-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 部门间的沟通,对财务及业 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 务相关人员进行收入确认 个别客户收入确 为 12 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 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执行 认存在滞后情况。 未能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 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加强 该收入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 内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该类情况数额较小。 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杜 绝收入滞后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现场检查存在存款 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账龄计提, 风 险 应 收 账 款 已 完 成 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险的几笔 95.77%回款,剩余未回应收 此外,你公司对部 应收账款,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 款已 100%计提坏款准备。 分长期挂账的逾 备。 公司财务部门已深刻分析 期应收账款未单 发生原因:信用减值准备计提仅按照 上述问题原因,并将持续监 独测算减值。 账龄计提,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 控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的 险的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 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款催 项计提减值。 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 收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 信用减值。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 你公司设立募集 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 资金专户未经董 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管理 开立募集 事会审议批准,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 制度并严格执行。 资金专户 符合《上市公司监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 未经董事 管指引第 2 号—— 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 开第二届董事第八次会议, 会审批同 上市公司募集资 相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 意 金管理和使用的 度实施。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 议案》,董事会指定已开立 的规定。 的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 7-3-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法规, 并实施如下整改政策: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信息登记格式档案上签字确认。未及 管理制度>的议案》,内幕 时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知情人登记档案根据制度 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 修订)》 要求完善。 修订公司相关制度。 2、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 2、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依据 此外,你公司还存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在内幕信息知情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 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人管理不规范、部 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 修 分制度规定不符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 其他方面 订)》及时更新。 合法定要求、股东 案》,相关制度的修订均是 3、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 大会和董事会会 当时依据最新法规更新,详 范,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议记录不完整等 见 2021 年 8 月 31 日相关公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 问题。 告。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管理相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全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 议记录要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的过程中,对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要求理解不到位,在内幕信息登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记管理、内控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和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董事会会议记录相关事项上出现疏 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 漏。 会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 今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 展工作,强化对“三会”资 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三 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 7-3-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警示函内容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类型 问题描述 整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 工作中不断强化内外培训, 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后 续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 关规范履行职责,提高“三 会”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 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24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 7-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 其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 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 全且有效执行。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 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7-3-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7-3-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4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38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5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46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47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7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50 7-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海目星”)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 宜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 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 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发行人自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的变化,本所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 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7-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7-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发行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公司、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盛世海康 指 成都市盛世海康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海合恒辉一号 指 深圳市海目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盐城海合恒辉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海合恒辉二号 指 深圳市深海创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玖瑞懋业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昇海懋业商 玖瑞懋业 指 贸有限公司) 江苏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江门海目星 指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广州海目星 指 广州市海目星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海星智造 指 深圳市海星智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海目星 指 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海目星联盛 指 江苏海目星联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海目星金宇 指 常州市海目星金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与行智能 指 深圳与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星能懋业 指 江苏星能懋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意大利海目星 指 Hymson Italy S.R.L. 美国海目星 指 Hymson USA, Inc. 海目星香港公司 指 Hymson Hong Kong Limited 新加坡海目星 指 HYMSON SINGAPORE PTE. LTD. 荷兰海目星 指 Hymson (Netherlands) B.V. 德国海目星 指 Hymson Germany GmbH 瑞士海目星 指 Hymson Switzerland AG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指 Hymson JY Korea 众山精密 指 广州众山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海目星 指 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 7-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光显科技 指 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海目星光电 指 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龙海目星 指 辽宁聚龙海目星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长荣海目星 指 常州市长荣海目星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蓝海机器人 指 广州蓝海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 海目芯微电子 指 深圳市海目芯微电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蓝海秦工 指 陕西蓝海秦工科技有限公司 爱智时代投资 指 深圳市爱智时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豫教育 指 深豫教育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江苏动力 指 江苏动力及储能电池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蜂巢铃轩 指 景德镇蜂巢铃轩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蜂巢能源 指 蜂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思科技 指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蓝思 指 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泰农业 指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添智工艺品 指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司 国华光电 指 深圳市国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证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7-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律意见书(一)》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二)》 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交所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下发的《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 《审核问询函》 指 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上 证科审(再融资)〔2023〕173 号)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募集说明书》 指 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现行有效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指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见第 18 号》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 中国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末 指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核查期间 指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7-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 文 第一部分 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更新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 董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2022 年 11 月 28 日,发 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原方案中第九项“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进行调整,调整了“西部总部及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项目名称 和拟投资总额。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数量 进行调整,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拟投资总额及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调整 为 51,430.0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具体 调整后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1 120,000.00 90,000.00 (一期)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1,430.00 51,430.00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同时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仍在办理中,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相关 工作顺利推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7-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前 次有效期届满后均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 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上述有关募投项目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已获得上交 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01,726,500 元变更为 203,962,000 元外,主体资格方面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仍为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股票具有同等权利,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每 7-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作出了决 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 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情形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0 号《审计报告》,立信已经就发行人 2023 年度财务报表情况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发行人 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0 号《审计报告》及《2023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披露。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否定意见、 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7-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注册地所属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提供的公 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注册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及发 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120,000.00 90,000.00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1,430.00 51,430.00 7-3-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 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 不会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及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7-3-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 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截至报告期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 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均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资产独 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发行人 仍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 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1 盛世海康 39,095,550 19.17 2 海合恒辉一号 14,291,250 7.01 3 海合恒辉二号 12,234,000 6.00 4 詹珊玉 2,939,152 1.44 国寿安保基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分红险-国寿安保基金 5 2,536,655 1.24 国寿股份均衡股票型组合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可供出售) 6 赵盛宇 2,520,450 1.24 7 国信蓝思 2,505,216 1.23 8 聂水斌 2,442,482 1.20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 9 2,316,570 1.14 账户 10 上海隽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隽贤 2,102,586 1.03 7-3-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总数(股) 持股比例(%) 二期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二)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报告期末,赵盛宇 直接持有发行人 1.24%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 80.264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一号 92.3486%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 人,持有海合恒辉二号 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盛世海康、 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19.17%、7.01%、6.00%的股 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 32.17%的表决权。赵盛 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 33.41%的表决权。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 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 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 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巨 潮资讯网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发生变化的主要情况如 下: 1、注册资本增加至 203,962,000 元。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 7-3-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证券变 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子第一个归属期共 223.55 万股的股份登记工作。归属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上市流通。公司股份总数由 201,726,500 股增加至 203,962.000 股。鉴于 此,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 203,962,000 元。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 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变更(备案)通知书》 (22309052068),对上述事项予以变更登记。 2、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励计 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 2024 年 2 月 28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5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6.3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396.2 万股的 2.3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赵 盛宇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6.10 元,其余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每股 18.77 元。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 发行人将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办理股份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正在实施过 程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份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风 险。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7-3-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 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 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除新增如下业务资质外,发行人及 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更。 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备案日期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省科学 技术厅、江苏 江苏海 高新技术企 GR2023320142 省财政厅、国 2023.12.13 至 2026.12.12 目星 业证书 53 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 局 江苏海 能源管理体 04123En20056 华测认证有 2023.07.14 至 2026.07.13 目星 系认证证书 R0 限公司 职业健康安 江苏海 04123S30112R 华测认证有 全管理体系 2023.08.10 至 2026.08.09 目星 0M-2 限公司 认证证书 信息安全管 TV SD 管 江苏海 IS27-2020-007 理体系认证 2023.12.01 至 2025.10.31 理服务有限公 目星 4-4 证书 司 信息安全管 TV SD 管 江门海 IS27-2020-007 理体系认证 2023.12.01 至 2025.10.31 理服务有限公 目星 4-2 证书 司 职业健康安 江门海 04123S30112R 华测认证有 全管理体系 2023.08.10 至 2026.08.09 目星 0M-1 限公司 认证证书 深圳华凯检 与行智 环境管理体 HIC233119 2023.12.29 至 2026.12.28 验认证有限 能 系认证证书 公司 与行智 质量管理体 HIC233118 2023.12.29 至 2026.12.28 深圳华凯检 7-3-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能 系认证证书 验认证有限 公司 信息安全管 TV SD 管 IS27-2020-007 海目星 理体系认证 2023.12.01 至 2025.10.31 理服务有限公 4 证书 司 职业健康安 TV SD 管 04123S30112R 海目星 全管理体系 2023.08.10 至 2026.08.09 理服务有限公 0M 认证证书 司 高级认证企 中华人民共和 海目星 672996971001 2023.12.27 至 2028.12.26 业证书 国深圳海关 海星智 软件产品证 深 中国软件行业 2023.07.05 至 2028.07.04 造 书 RC-2023-0768 协会 国家鼓励的 深 海星智 中国软件行业 软件企业证 ERQ-2023-029 2023.07.07 至 2024.07.06 造 协会 书 0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美国海目星、意大利海目星、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海目星香港公司、新加坡海目星、荷兰海目星、德国海目 星、瑞士海目星八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 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司财务情况 说明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比例均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3,612.66 万元、393,621.82 万元、459,893.19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53%、95.88%、95.72%。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 7-3-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七)财务性投资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 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 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 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对类金融业务作出了说 明: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外,其他从事 金融活动的机构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 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 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性投资情况 2022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除爱智时代投资和蜂巢铃轩投资外,自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 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 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 7-3-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 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和蜂巢铃轩投资属于财务性 投资,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 对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实缴以及尚未实缴出资的金额 3,57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具体如下: (1)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属于财 务性投资,2021 年度已实缴出资 30.00 万元,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规定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 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发行人合计拟实缴出资 100.00 万元,2023 年 9 月 11 日,发 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六个月起至今实缴以及尚未实缴出资的金额 7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 (2)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存在 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情形,所购买的该等产品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日常运 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股东回 报,在严格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购买的短期、中低风险产品。该等产品 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结 7-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构性存款等不具有“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6 个月(2022 年 3 月 20 日)至今,公司不存 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 2 月 23 日,公司公告《关于自愿披露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 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拟出资 3,500 万元用于认购蜂巢铃轩的 份额。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完成对于其的资金出缴。公司对蜂巢铃 轩的投资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打算短期内交易, 且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列报。 蜂巢铃轩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 相关领域的投资,公司通过该产业基金对储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进行投资,寻 求锂电新能源领域业务层面的合作或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业务、 渠道等上形成协同效应,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 的产业投资。 蜂巢铃轩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伙 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新能源汽 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智能汽车相关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证 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 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 综合优势并与海目星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发行人对蜂巢铃轩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发行人对其出资的 3,500.00 万元于 2023 年 3 月完成,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规定的“本次发行 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范畴。 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蜂巢 铃轩的出资额 3,50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8)其他投资情况 2023 年,公司对长荣海目星补充实缴投资款 1,029.00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长荣海目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1,704.91 万元。长荣海目 7-3-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星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业务,包括机架产品及模组等。常州长荣海目星建 成投产后,将具备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能够承接各类装备加工制造业务,与公 司在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保障相关零部件的质量及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 优化供应链管理体系。 发行人参股长荣海目星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 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3、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情形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的相关会计项目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是否属于财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主要内容 务性投资 1 货币资金 105,860.93 银行存款及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否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6,283.81 结构性理财产品 否 3 其他应收款 4,504.74 押金保证金 否 待抵扣进项税、大额存单、预缴所 4 其他流动资产 36,958.96 否 得税及待摊费用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 5 长期股权投资 7,574.26 部分属于 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 5-1 蓝海机器人 3,981.05 否 5-2 爱智时代 29.99 是 详见本部分之“(七)”之“2、自本 5-3 海目芯微电子 1,565.67 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否 5-4 蓝海秦工 - 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 否 性投资情况” 5-5 长荣海目星 1,704.91 否 5-6 江苏动力 292.64 否 其他权益工具投 蜂巢铃轩(财务性投资)、众山精 6 5,500.00 部分属于 资 密 6-1 蜂巢铃轩 3,500.00 是 详见本部分之“(七)”之“2” 6-2 众山精密 2,000.00 否 7 其他非流动资产 13,331.63 银行大额存单 否 注:2023 年 12 月末公司对蓝海秦工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0,主要系发行人尚未对其实缴 出资所致。 (1)货币资金 7-3-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8.96 银行存款 60,183.98 其他货币资金 45,667.99 合计 105,860.93 2023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105,860.93 万元。公司货币资金主要为银 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涉及财务 性投资。 (2)交易性金融资产 2023 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6,283.81 其中:结构性理财产品 6,283.81 权益工具投资 - 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合计 6,283.81 2023 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为 6,283.81 万元,主要为结构性 理财产品,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3)其他应收款 2023 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性质分类的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押金保证金 4,481.46 备用金 51.18 应收暂付款 600.11 其他 16.32 账面原值小计 5,149.08 减:坏账准备 644.34 合计 4,504.74 7-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保证金、员工备用金以及应收暂付款等,不涉及 财务性投资。 (4)其他流动资产 2023 年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 36,958.96 万元,主要为待抵扣进项税、 大额存单、预缴所得税及待摊费用,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2023 年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蓝海机器人 3,981.05 否 长荣海目星 1,704.91 否 海目芯微电子 1,565.67 否 爱智时代 29.99 是 江苏动力 292.64 否 合计 7,574.26 - 除爱智时代投资外,发行人与上述投资对象均具备产业链协同背景,对上述 对象的投资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投资。发行人对爱智时代投资属于财务性 投资,2021 年度已实缴出资 30.00 万元,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规定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金额。发行人合计拟实缴出资 100.00 万元,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起至今实缴以及尚未实缴出资的金额 7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23 年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众山精密 2,000.00 否 蜂巢铃轩 3,500.00 是 合计 5,500.00 部分属于 2023 年末,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 5,500.00 万元,分别系公司对 7-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蜂巢铃轩、众山精密的投资。发行人对蜂巢铃轩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发行人对蜂巢铃轩的认 缴出资额人民币 3,500.00 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7)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3 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 13,331.63 万元,为预付设备款和银行大 额存单,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工程设备款 2,514.54 银行大额存单 10,817.09 合计 13,331.63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本次董事会决 议日前 6 个月内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金额。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仍为赵盛宇。 2、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聂水斌因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共 223.55 万股的股份登记工作完成,其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比例自 5.01%被动稀释至 4.98%,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7-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 他企业除下列变更外,未发生其他变更。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南京翰科越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盛世海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2023 年 11 月设立) 伙)持股 50%的企业 4、发行人的子公司、合营公司及联营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1 家控股 子公司及 8 家参股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江苏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 成都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3 江门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4 光显科技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5 广州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6 海目星联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7 海星智造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8 海目星金宇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9 鞍山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0 玖瑞懋业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1 海目星光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2 与行智能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3 星能懋业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4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5 美国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6 意大利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7 海目星香港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8 新加坡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9 荷兰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0 德国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1 瑞士海目星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22 长荣海目星 发行人参股企业 7-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号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23 江苏动力 发行人参股企业 24 蓝海机器人 发行人参股企业 25 海目芯微电子 发行人参股企业 26 蓝海秦工 发行人参股企业 27 爱智时代投资 发行人参股企业 28 蜂巢铃轩 发行人参股企业 29 众山精密 发行人参股企业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因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换 届,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及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重 要职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关联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国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国桂光显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发行人新任董事 ZHOU GUOFU(周国富) 中荷智慧港(肇庆)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广州市易派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Borda B.V.(荷兰) 发行人新任董事 ZHOU GUOFU(周国富) 火丁智能照明(广东)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的企业 深圳市敏思雅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新任副总经理曾长进控制的企业 6、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7、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无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7-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除上述已列示企业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管理软件有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 限公司 的企业 深圳市科雷特能源科技股份有 2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担任董事的企业 限公司 深圳市世纪新泰达电子有限公 3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司 江西省亚威电子公司(吊销未 4 发行人副总经理梁辰父亲控制的企业 注销) 9、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其他重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其他 重要关联方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涉及的相关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均列为公司曾经的关联方。 其他新增情况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董事 ZHOU GUOFU(周国富)间接控制的企业 1 深圳市光泓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注销) 小谷光电科技(广东)有限公 董事 ZHOU GUOFU(周国富)间接控制的企业 2 司 (2023 年 6 月注销) 董事 ZHOU GUOFU(周国富)控制的企业(2022 3 苏州翼宝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年 12 月注销) 10、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其他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未发生变更。 7-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为销售关联方的公司所生产的设备、 向关联方购买货物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为公司担 保。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1)报告期内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腾泰农业 大米、礼品米 46.86 41.09 34.02 蓝海机器人 腔体焊接组件 142.02 1,369.73 4.69 蓝海秦工 线性滑轨等 57.69 26.89 2.72 长荣海目星 机加钣金件等 432.00 - - 合计 678.58 1,437.71 41.44 占当年(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0.18% 0.39% 0.02%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41.44 万元、1,437.71 万元和 678.58 万元,除 2022 年外,其他年份关联采购金额总体较低。2022 年,公司向蓝海机 器人采购腔体焊接组件,主要系公司业务拓展迅速,相关物料需求增加。 (2)因 2023 年 12 月董事会换届追认关联方及关联采购情况 202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 Guofu Zhou(周 国富)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鉴于 Guofu Zhou(周国富)为国华光电的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追认国华光电为公司关联方。 2023 年 10 月,海目星下属子公司光显科技与国华光电签署《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前已取得由宇威国际资产评估(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海目 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 收购涉及国华光电持有的 11 台机器设备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宇威评报字[2023]第 056 号),纳入评估范围的 11 台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共 计为 1,080.85 万元,评估价值为 1,026.68 万元。《采购合同》为光显科技向国华 7-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光电购买生产设备,包括 11 台设备,交易价格总计为 1,160.16 万元(含税), 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设备已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待完成最终验 收,光显科技已向国华光电支付 30%的预付款与 30%的到货款,符合合同约定 的付款进度。 鉴于上述情形,公司对上述交易确认为关联交易并进行追认,并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 Guofu Zhou(周国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亦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90)。综上,公司已履行了因追认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追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 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 大依赖。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销售激光打标机/曝光机等 蓝思科技 - 139.74 40.28 设备及配件等 销售钣金激光切割设备、配 长荣海目星 0.10 169.26 - 件等 广州市添智工艺品有限公 销售激光打标机配件 - - 0.36 司 海目芯微电子 销售黄光生产线及配件等 96.46 63.45 374.19 广东海高激光智能装备有 销售激光器 13.81 - - 限公司 合计 151.78 372.45 414.84 占当年(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03% 0.09% 0.21% 注 1:2021 年内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公司 2023 年向其销售金额为 703.46 万元。 报告期各期,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414.84 万元、372.45 万元和 151.78 万元,整体交易金额较小。 7-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受托管理/承包情况 无。 4、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2022 年 长荣海目星 房屋出租 199.95 56.53 广东大湾激光智能装备产业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 27.41 - 常州市昇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 8.91 - 广东海高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 5.09 - 合计 241.36 56.53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各期,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方向公司提供担保 的关联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经 年份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履行完毕 赵盛宇 5,000.00 2022/10/24 2027/3/3 否 2023 年 赵盛宇 6,000.00 2023/1/9 2025/1/9 否 赵盛宇 10,000.00 2023/9/18 2024/8/20 否 赵盛宇 1,000.00 2022/4/19 2023/10/16 是 2022 年 赵盛宇 4,731.00 2019/7/23 2028/11/8 是 赵盛宇 4,300.00 2021/3/31 2022/1/31 是 赵盛宇 45.00 2018/4/26 2023/4/21 是 赵盛宇 2,050.00 2019/8/5 2024/7/20 是 2021 年 赵盛宇 1,548.00 2020/1/16 2024/12/20 是 赵盛宇 1,100.00 2021/4/26 2022/4/20 是 赵盛宇 1,862.00 2021/4/26 2024/4/20 是 赵盛宇 2,000.00 2021/7/14 2022/6/20 是 注:2021 年的关联担保相应主债权都已履行完毕,2022 年担保金额为 4,731.00 万元的对应 债务已提前偿还。 关联方为公司提供财务担保有利于公司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公司经营状况不 造成负面影响。此外,由于关联担保金额较小,对于公司独立性不造成负面影响, 也不构成对于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依赖。 7-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关联方资金拆借 无。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1,147.93 1,096.88 1,030.47 8、其他关联交易 无。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关联方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额 备 额 备 额 备 应收账款 长荣海目星 50.35 2.52 117.65 5.88 - - 蓝思科技 - - 217.68 114.43 241.42 117.56 海目芯微电子 61.04 3.10 2.19 0.11 76.70 3.83 广东大湾激光智能装备产业有限公 13.60 0.68 - - - - 司 广东海高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5.58 0.28 - - - - 常州市昇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33 0.12 - - - - 合计 132.91 6.70 337.52 120.42 318.12 121.40 合同资产 长荣海目星 8.75 0.88 - - - - 蓝思科技 - - 9.91 0.50 - - 合计 8.75 0.88 9.91 0.5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国华光电 696.09 - - - - - 合计 696.09 - - - - - 注:2021 年内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2023 年末公司对其应收账款余额 7-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 761.39 万元。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23 年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应付账款 深圳市腾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1.93 1.93 蓝海机器人 20.12 406.61 1.72 蓝海秦工 19.86 29.61 2.72 长荣海目星 339.95 - - 合计 379.93 438.15 6.37 其他应付款 广东大湾激光智能装备产业有限 2.32 - - 公司 王韫韬 0.06 - - 合计 2.38 - - 合同负债 蓝思科技 - - - 海目芯微电子 - - 334.58 合计 - - 334.58 注:2021 年内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降为 5%以下,2022 年后蓝思科技已不再认定为关联方。2023 年末公司对其合同负债为 3.08 万元。 10、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说明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回 避制度等事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审议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核查,除下列变化外,《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部分披露的发行人主要财产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土地使用权 7-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 面积 使用权 终止 他项 权利人 位置 用途 证编号 (m ) 2 类型 日期 权利 成都东部新区 川(2023)成东 成都海 石板凳街道莲 工业 2073. 不动产权第 112,823.78 出让 无 目星 花堰社区 5、 用地 07.19 0007682 号 6、7、8 组 (二)房屋所有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房屋所有权 具体情况如下: 面积 他项 所有权人 所有权证编号 位置 用途 (m2) 权利 粤(2024)江门市不动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 江门海目星 138,221.33 工业 无 产权第 0010507 号 镇堡莲大道 88 号 注:该房屋为原编号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0016939号土地之上新建房产,已于 2024年2月22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房屋租赁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新 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号 深圳市龙华区观 深圳市伯乐成 澜高新园区科姆 2024.01.01 办公研 1 海目星 物业管理有限 15,504.00 龙科技园 B 栋 26、 -2025.12.31 发 公司 13-16 楼 深圳市龙华区翰 深圳翰宇药业 宇创新产业大楼 2024.01.01 办公研 2 海目星 2,800.00 股份有限公司 B 栋 801、901、 -2025.12.31 发 1001 层 江门市蓬江区棠 江门市南坤物 下镇莲塘村江沙 江门海 2023.11.01 生产经 3 业管理有限公 示范园区 3 号留 3,296.00 目星 -2024.10.31 营 司 用地 35 号地 2# 厂房 郑州市航空港区 2023.07.01 4 海目星 宋晶 郑港街道办事处 101.00 商用 -2025.06.30 中建*雲西苑 12 7-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面积(m2) 租赁期间 用途 号 号楼 1 单元 103 室 深圳市龙华区翰 海星智 深圳瀚宇药业 2024.01.01 办公研 5 宇创新产业大楼 2,000.00 造 股份有限公司 -2025.12.31 发 B 栋 802、902 佛山市南海区桂 城街道三山新城 汇深企业运营 科能路 10 号 YGA 放置厂 光显科 2023.08.01 6 管理(佛山) 科技产业中心 B 500.00 房设备 技 -2028.10.31 有限公司 区 5 号楼首层户 使用 外钢结构设备平 台区域 尖沙咀東部康宏 廣場 (1994)科學 TOP RAY 館道 1 號 07/F13 海目星 ENTERPRISE 101.36 (Unit 13 on 7th 2023.11.13 7 香港公 S LIMITED (1,091 平 写字楼 Floor Seapower -2025.11.12 司 (加亮企業有 方呎)) Tower Concordia 限公司) 1 Science Museum Road Kowloon) 565 Clyde 175.40 美国海 Clyde Avenue, Suite 600 2023.07.15 8 (1,888squar 办公 目星 Investors, L.P. Mountain View, -2025.07.31 e feet) CA 94043 深圳市光明区玉 塘街道长圳社区 与行智 深圳眼千里科 2022.06.24 生产经 9 长兴科技工业园 7 1,500.00 能 技有限公司 -2025.04.15 营 栋眼千里工业园 厂房 深圳市龙华区观 办公、 深圳市观海听 湖街道观城社区 与行智 2023.08.21 生产、 10 澜科技创新有 大和工业区 28 号 4,100.00 能 -2025.08.21 仓库、 限公司 厂房 1 楼、2 楼半 宿舍 层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下 1 处租赁房屋涉 及退租: 序 退租面 退租时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原用途 号 积(m2) 间 1 海目星 深圳华科育成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 1,413.92 2023.11. 办公研 7-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退租面 退租时 承租方 出租方 位置 原用途 号 积(m2) 间 科技开发有限 金融与现代服务业 01 发 公司 基地内清平高速与 平大路交叉口东南 侧中科谷产业园第 6 栋第 15 层房屋 (四)发行人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4 项注册商标, 具体如下: 核定 取得 申请 序号 注册号 商标标识 有效期限 权利人 类别 方式 地 2023.08.21 原始 光显科 1 68232324 9 中国 -2033.08.20 取得 技 2023.05.14 原始 光显科 2 68233969 12 中国 -2033.05.13 取得 技 2023.10.21 原始 光显科 3 68249022 42 中国 -2033.10.20 取得 技 2023.09.07 原始 与行智 4 68503587 7 中国 -2033.09.06 取得 能 (五)发行人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233 项专利所有 权,具体如下: 1、发明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权人 申请地 类型 方式 20231116 发明 原始 1 纠偏过辊装置 2023.09.12 江苏海目星 中国 94405 专利 取得 20231122 隔膜压板机构及 发明 原始 2 2023.09.21 江苏海目星 中国 00775 叠片机 专利 取得 7-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1129 隔膜压板机构及 发明 原始 3 2023.10.08 江苏海目星 中国 25642 叠片机 专利 取得 一种电池入壳一 20231044 发明 原始 4 体机及其控制方 2023.04.21 江门海目星 中国 00110 专利 取得 法 基于灵敏度迭代 20211041 步长规划的运动 发明 继受 5 2021.04.19 海目星 中国 95460 学标定方法及标 专利 取得 定系统 20231078 匀流组件和涂布 发明 原始 6 2023.06.30 海目星 中国 96669 烘箱 专利 取得 20231079 发明 原始 7 热压整形设备 2023.06.30 海目星 中国 11423 专利 取得 电芯加热组件、电 20231080 发明 原始 8 芯加热装置及电 2023.07.03 海目星 中国 15131 专利 取得 芯热压设备 20231119 电芯加热装置以 发明 原始 9 2023.09.15 海目星 中国 11638 及方法 专利 取得 一种电芯极片激 20171042 发明 原始 10 光切割方法和设 2017.06.08 海目星 中国 81633 专利 取得 备 20171054 一种齿面压痕装 发明 原始 11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77773 置 专利 取得 20171054 一种激光切割装 发明 原始 12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82339 置 专利 取得 一种吸膜及热熔 20171054 机构以及绝缘膜 发明 原始 13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83011 上料、热熔和转移 专利 取得 机构 一种用于电芯包 20171054 发明 原始 14 膜、热熔及贴胶的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8305X 专利 取得 自动流水线 一种可实现定点 20171112 切入、定点切出的 发明 原始 15 2017.11.14 海目星 中国 62745 切割装置及切割 专利 取得 设备 一种连续辊切零 20171112 发明 原始 16 废料边的机构及 2017.11.14 海目星 中国 80832 专利 取得 激光切割设备 一种连续平面切 20171112 发明 原始 17 割零废料机构及 2017.11.14 海目星 中国 8000X 专利 取得 激光切割设备 7-3-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种软包电池的 20181028 抽气封装机及软 发明 原始 18 2018.04.02 海目星 中国 40172 包电池的抽气封 专利 取得 装方法 20221022 超声波裂片方法 发明 原始 19 2022.03.08 海目星 中国 68512 及裂片装置 专利 取得 换卷接带模组、换 20221083 卷自动接带机构、 发明 原始 20 2022.07.14 海目星 中国 34024 卷绕设备及生产 专利 取得 线 一种 FeCuAl 合 20221076 发明 原始 21 金、及其制备方法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64154 专利 取得 及烙铁头 一种 FeCrAlNiCu 20221076 发明 原始 22 合金及其制备方 2022.07.01 海目星 中国 7087X 专利 取得 法及烙铁头 20231054 电芯加热装置与 发明 原始 23 2023.05.16 海目星 中国 89174 方法 专利 取得 20231063 电池极片烘干系 发明 原始 24 2023.06.01 海目星 中国 93484 统 专利 取得 20221149 一种锂电池切叠 发明 继受 25 2022.11.28 与行智能 中国 88073 装置 专利 取得 20171054 一种电芯包膜方 发明 原始 26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83045 法和包膜机构 专利 取得 20171063 发明 原始 27 压线装置 2017.07.28 海目星 中国 10471 专利 取得 20171063 一种线圈包铜箔 发明 原始 28 2017.07.28 海目星 中国 21936 设备 专利 取得 20181002 一种激光软钎焊 发明 原始 29 2018.01.09 海目星 中国 15641 设备 专利 取得 用于皮秒种子激 20181052 发明 原始 30 光脉冲的环形腔 2018.05.25 海目星 中国 82712 专利 取得 放大装置 20181051 一种皮秒激光双 发明 原始 31 2018.05.25 海目星 中国 96172 程两级放大装置 专利 取得 一种用于极片成 20171054 发明 原始 32 型的激光切割模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77805 专利 取得 组 2、实用新型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权人 申请地 类型 方式 7-3-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22359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1 电芯夹具 2022.12.30 中国 09452 新型 星 取得 一种抚极耳装置 20232107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2 及极片切极耳设 2023.05.06 中国 23302 新型 星 取得 备 20232121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3 AGV 顶升装置 2023.05.18 中国 3210X 新型 星 取得 一种随动型激光 20232121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4 清洗机的除尘口 2023.05.17 中国 71369 新型 星 取得 结构 20232121 锂电池夹具的运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5 2023.05.18 中国 71458 输装置 新型 星 取得 20232125 一种整体型激光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6 2023.05.23 中国 0173X 清洗除尘机构 新型 星 取得 20232132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7 一种水冷夹具 2023.05.29 中国 46818 新型 星 取得 20232165 除尘组件及激光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8 2023.06.27 中国 48966 清洗设备 新型 星 取得 20232166 除尘管道组件以 实用 江苏海目 原始 9 2023.06.27 中国 46780 及激光清洗设备 新型 星 取得 20232118 一种电芯极耳与 实用 江门海目 原始 10 2023.05.17 中国 89038 转接片焊接工装 新型 星 取得 20232092 一种铝壳搬运装 实用 江门海目 原始 11 2023.04.21 中国 60634 置 新型 星 取得 20232033 横梁结构及激光 实用 江门海目 原始 12 2023.02.24 中国 06282 切割机 新型 星 取得 20222170 实用 原始 13 电芯入壳工装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57632 新型 取得 20222170 锂电池装配生产 实用 原始 14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96798 线 新型 取得 20222170 动力电池动态装 实用 原始 15 2022.07.04 海目星 中国 98971 配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271 实用 原始 16 一种组装治具 2022.10.09 海目星 中国 4161X 新型 取得 20222285 一种电芯上料结 实用 原始 17 2022.10.27 海目星 中国 4563X 构 新型 取得 一种极耳折弯机 20222286 实用 原始 18 构及电池装配生 2022.10.27 海目星 中国 98461 新型 取得 产线 20222288 一种激光焊接的 实用 原始 19 2022.10.31 海目星 中国 73066 辅助压力机构 新型 取得 20 20222289 一种电池焊接定 实用 2022.10.28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71X 位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299 激光焊接夹具装 实用 原始 21 2022.11.10 海目星 中国 88993 置及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302 激光加工组件及 实用 原始 22 2022.11.14 海目星 中国 41435 激光切割设备 新型 取得 20222309 一种微量喷胶系 实用 原始 23 2022.11.16 海目星 中国 23913 统及贴片装置 新型 取得 20222316 实用 原始 24 一种组合治具 2022.11.28 海目星 中国 27334 新型 取得 20222320 一种涂布机及其 实用 原始 25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7889X 气浮辊 新型 取得 20222321 实用 原始 26 烘干装置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69865 新型 取得 20222336 一种电芯卧式入 实用 原始 27 2022.12.12 海目星 中国 18359 壳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回转式取放 20232007 机械手机构及具 实用 原始 28 2023.01.10 海目星 中国 9096X 有取放机械手的 新型 取得 设备 加热线圈组件、电 20232008 磁感应加热线圈 实用 原始 29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2242 及电池电芯加热 新型 取得 装置 20232008 实用 原始 30 电芯加热装置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2702 新型 取得 20232008 电芯加热线圈及 实用 原始 31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4549 电芯加热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14 无线通讯控制系 实用 原始 32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63880 统 新型 取得 20232017 实用 原始 33 电芯烘烤装置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4389 新型 取得 电芯加热装置以 20232017 实用 原始 34 及电芯生产加工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4410 新型 取得 系统 20232019 线圈骨架及加热 实用 原始 35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23348 线圈 新型 取得 20232023 激光光路整合装 实用 原始 36 2023.01.18 海目星 中国 1742X 置、电子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27 一种旋转定位机 实用 原始 37 2023.01.30 海目星 中国 32812 构 新型 取得 20232031 一种动态移载系 实用 原始 38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10898 统 新型 取得 7-3-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2031 一种电池移载装 实用 原始 39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11585 置 新型 取得 一种锂电池焊接 20232031 实用 原始 40 载具的旋转、定位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11674 新型 取得 机构及生产系统 20232031 一种锂电池焊接 实用 原始 41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12304 载具及生产系统 新型 取得 20232031 一种电池焊接生 实用 原始 42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13612 产线 新型 取得 20232031 一种电池焊接用 实用 原始 43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15548 定位装置 新型 取得 降噪线圈骨架、加 20232033 实用 原始 44 热线圈及加热装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55202 新型 取得 置 20232033 铁芯组件及加热 实用 原始 45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58677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37 一种入壳压装生 实用 原始 46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66553 产线 新型 取得 一种对中夹紧机 20232037 实用 原始 47 构及入壳压装载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67804 新型 取得 具 20232037 实用 原始 48 一种移载装置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92632 新型 取得 一种压装定位机 20232039 实用 原始 49 构及入壳压装载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95904 新型 取得 具 20232040 一种预焊装置及 实用 原始 50 2023.02.24 海目星 中国 47641 电池制作系统 新型 取得 一种钢扣电池镍 20232042 实用 原始 51 片焊接装置及设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26957 新型 取得 备 20232042 薄膜展平机构和 实用 原始 52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37650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43 一种电芯测厚输 实用 原始 53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85582 送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43 一种电芯称送装 实用 原始 54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85667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43 一种电池超声波 实用 原始 55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85718 焊接输送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43 一种 PCB 数控钻 实用 原始 56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91795 孔机 新型 取得 57 20232044 卡槽式骨架及加 实用 2023.02.28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67366 热线圈 新型 取得 一种钢扣环形贴 20232044 实用 原始 58 标装置及电池加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87976 新型 取得 工设备 20232045 一种五轴联动擦 实用 原始 59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2339X 胶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45 一种焊点擦拭装 实用 原始 60 2023.02.28 海目星 中国 81569 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复合极片叠 20232049 实用 原始 61 片结构及叠片装 2023.03.08 海目星 中国 48826 新型 取得 置 一种辊式热复合 20232049 实用 原始 62 装置及电池加工 2023.03.08 海目星 中国 84733 新型 取得 系统 20232050 一种载具翻转压 实用 原始 63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30563 紧装置及载具 新型 取得 一种载具自动翻 20232050 实用 原始 64 转压紧装置及载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56629 新型 取得 具 20232050 一种滚动贴胶装 实用 原始 65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58501 置及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50 一种电池氦检装 实用 原始 66 2023.03.06 海目星 中国 60041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51 一种隔板自动插 实用 原始 67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03916 取装置及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载具顶盖无 20232051 实用 原始 68 动力固定装置及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04035 新型 取得 载具 20232051 一种载具清洁装 实用 原始 69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0411X 置及生产线 新型 取得 20232051 一种载具绝缘检 实用 原始 70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06238 测机构及载具 新型 取得 一种极片热复合 20232051 实用 原始 71 装置及热复合系 2023.03.08 海目星 中国 23036 新型 取得 统 20232051 一种载具极耳整 实用 原始 72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32196 形装置及载具 新型 取得 一种回转式电芯 20232051 实用 原始 73 机械手装置及设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35508 新型 取得 备 20232052 一种顶盖整形装 实用 原始 74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00704 置及设备 新型 取得 7-3-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2052 种极耳整形装置 实用 原始 75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02127 及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52 一种热复合叠片 实用 原始 76 2023.03.08 海目星 中国 0873X 结构 新型 取得 20232052 一种磁驱式复合 实用 原始 77 2023.03.08 海目星 中国 0880X 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定位结构、极 20232052 实用 原始 78 片上料结构及锂 2023.03.08 海目星 中国 0922X 新型 取得 电池生产装置 一种回转式顶盖 20232054 实用 原始 79 机械手装置及设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68703 新型 取得 备 20232057 一种旋转铆接装 实用 原始 80 2023.03.22 海目星 中国 63615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59 一种极耳焊线装 实用 原始 81 2023.03.22 海目星 中国 80706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71 电池包焊接压紧 实用 原始 82 2023.03.28 海目星 中国 05507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74 实用 原始 83 激光清洗装置 2023.03.30 海目星 中国 26207 新型 取得 20232074 电池密封钉固定 实用 原始 84 2023.03.31 海目星 中国 40276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74 一种激光焊接治 实用 原始 85 2023.03.29 海目星 中国 64054 具的清洁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清洗焊接一 20232075 实用 原始 86 体治具及焊接设 2023.03.28 海目星 中国 50793 新型 取得 备 20232076 实用 原始 87 电芯夹持装置 2023.03.31 海目星 中国 24528 新型 取得 20232079 电池加压测厚装 实用 原始 88 2023.04.07 海目星 中国 64731 置的压板组件 新型 取得 一种自动除尘的 20232081 实用 原始 89 激光高速切割设 2023.04.04 海目星 中国 11651 新型 取得 备 20232082 适用电芯的负压 实用 原始 90 2023.04.07 海目星 中国 05841 氦检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83 一种电芯加压可 实用 原始 91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43979 移动压板组件 新型 取得 一种下压板可移 20232083 实用 原始 92 动的电芯加压装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44153 新型 取得 置 93 20232083 电池加压测厚装 实用 2023.04.07 海目星 原始 中国 7-3-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78732 置的测厚机构 新型 取得 20232086 一种负压氦检装 实用 原始 94 2023.04.07 海目星 中国 53566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87 一种二次拔叉装 实用 原始 95 2023.04.11 海目星 中国 02596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89 上料组件及电池 实用 原始 96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11445 加工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89 一种弹簧压紧密 实用 原始 97 2023.04.11 海目星 中国 46406 封注氦机构 新型 取得 20232092 一种电池极柱焊 实用 原始 98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92211 接机构 新型 取得 20232093 打码组件及电池 实用 原始 99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59902 加工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93 一种电池焊接装 实用 原始 100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92582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93 一种电芯顶盖焊 实用 原始 101 2023.04.14 海目星 中国 92968 接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95 一种电池贴 V 型 实用 原始 102 2023.04.17 海目星 中国 07247 胶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96 充电稳压装置及 实用 原始 103 2023.04.25 海目星 中国 23445 充电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96 一种盖板刻码装 实用 原始 104 2023.04.17 海目星 中国 85263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97 一种电池极柱激 实用 原始 105 2023.04.21 海目星 中国 2197X 光焊接机 新型 取得 电芯感应加热装 20232101 实用 原始 106 置与电芯感应加 2023.04.28 海目星 中国 41142 新型 取得 热组件 20232114 一种穿带装置、烘 实用 原始 107 2023.05.12 海目星 中国 33468 箱及涂布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115 薄片烘干用风刀 实用 原始 108 2023.05.15 海目星 中国 30858 机构和烘箱 新型 取得 20232115 烘干装置及极片 实用 原始 109 2023.05.12 海目星 中国 59127 加工系统 新型 取得 20232118 风嘴结构、烘干装 实用 原始 110 2023.05.17 海目星 中国 30034 置以及涂布设备 新型 取得 紫外激光谐振腔、 20232122 实用 原始 111 激光器、及激光加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86216 新型 取得 工装置 一种圆柱电池载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12 具及柔性输送装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02454 新型 取得 置 7-3-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种磁悬浮输送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13 装置及电池生产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02702 新型 取得 线 20232123 送料机构及电池 实用 原始 114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03847 生产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123 圆柱电池焊接治 实用 原始 115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0406X 具及焊接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夹具、输送载 20232123 具、电池转向系统 实用 原始 116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04905 以及电池加工设 新型 取得 备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17 圆柱电池生产线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36272 新型 取得 20232123 电芯激光焊接设 实用 原始 118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36484 备 新型 取得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19 一种电池焊接机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36978 新型 取得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20 多极耳找正机构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3703X 新型 取得 极耳裁切装置及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21 电池极耳裁切自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62972 新型 取得 动化设备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22 电池检测机构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0771 新型 取得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23 电池封口设备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0926 新型 取得 一种步进式输送 20232123 实用 原始 124 装置及电池生产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1276 新型 取得 线 20232123 一种集流盘上料 实用 原始 125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3159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32123 除尘组件及电池 实用 原始 126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4039 加工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浮动式载具 20232124 实用 原始 127 及磁悬浮输送装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20431 新型 取得 置 一种检测电池焊 20232124 实用 原始 128 接质量的检测装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2181X 新型 取得 置 夹紧装置及圆柱 20232124 实用 原始 129 电池自动化生产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67758 新型 取得 设备 7-3-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2124 一种集流盘上料 实用 原始 130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0337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24 实用 原始 131 拉力检测装置 2023.05.19 海目星 中国 70464 新型 取得 20232133 实用 原始 132 收卷设备 2023.05.29 海目星 中国 08566 新型 取得 20232140 一种电池承载座 实用 原始 133 2023.06.05 海目星 中国 35655 及电池搬运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0 一种电芯搬运治 实用 原始 134 2023.06.05 海目星 中国 35693 具 新型 取得 20232142 翻转夹具和电池 实用 原始 135 2023.06.06 海目星 中国 81255 加工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2 电池加工机构和 实用 原始 136 2023.06.06 海目星 中国 85059 电池生产线 新型 取得 20232143 圆柱电池端盖安 实用 原始 137 2023.06.06 海目星 中国 15730 装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143 电池组装组件和 实用 原始 138 2023.06.06 海目星 中国 41561 电池加工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3 定位装置及焊接 实用 原始 139 2023.06.06 海目星 中国 43872 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143 实用 原始 140 焊接设备 2023.06.06 海目星 中国 56355 新型 取得 20232143 一种电芯的转运 实用 原始 141 2023.06.07 海目星 中国 79821 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9 激光焊接除尘装 实用 原始 142 2023.06.12 海目星 中国 31802 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9 一种磁悬浮循环 实用 原始 143 2023.06.13 海目星 中国 38500 线流转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9 保护盖取放装置 实用 原始 144 2023.06.12 海目星 中国 52847 及激光清洗系统 新型 取得 20232149 除尘结构及顶盖 实用 原始 145 2023.06.12 海目星 中国 66750 清洗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49 焊接系统以及生 实用 原始 146 2023.06.12 海目星 中国 85465 产线 新型 取得 20232159 除尘罩、电池焊接 实用 原始 147 2023.06.21 海目星 中国 21901 装置及生产线 新型 取得 20232159 实用 原始 148 全自动入壳机 2023.06.20 海目星 中国 47333 新型 取得 20232159 上料装置及电芯 实用 原始 149 2023.06.20 海目星 中国 64038 入壳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160 顶盖预点焊装置 实用 原始 150 2023.06.20 海目星 中国 42140 及电芯入壳设备 新型 取得 7-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2161 实用 原始 151 电池充放电电路 2023.06.25 海目星 中国 61332 新型 取得 预热式振镜激光 20232161 实用 原始 152 切割机构及激光 2023.06.25 海目星 中国 91982 新型 取得 切割设备 一种用于静电吸 20232162 实用 原始 153 附皮带的导电装 2023.06.26 海目星 中国 89266 新型 取得 置 20232162 一种静电吸附皮 实用 原始 154 2023.06.26 海目星 中国 8950X 带传输交接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63 一种料盘堆叠上 实用 原始 155 2023.06.26 海目星 中国 07620 下料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63 实用 原始 156 接料装置 2023.06.26 海目星 中国 54373 新型 取得 一种静电吸附皮 20232164 实用 原始 157 带、传送装置及叠 2023.06.26 海目星 中国 08833 新型 取得 片机 20232164 实用 原始 158 一种锂电池夹具 2023.06.26 海目星 中国 11179 新型 取得 20232165 一种定位翻转装 实用 原始 159 2023.06.27 海目星 中国 3197X 置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 mini 20232165 实用 原始 160 LED 激光焊接的 2023.06.27 海目星 中国 4017X 新型 取得 设备 20232165 实用 原始 161 一种产品测试线 2023.06.27 海目星 中国 58489 新型 取得 20232167 理线机构及理线 实用 原始 162 2023.06.28 海目星 中国 08170 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电芯模组加 实用 原始 163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2566X 压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电芯模组堆 实用 原始 164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25710 叠抓手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电芯泡棉抓 实用 原始 165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25782 手组件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拍照焊接设 实用 原始 166 2023.06.28 海目星 中国 27472 备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抽屉式上料 实用 原始 167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44590 机构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方形电芯贴 实用 原始 168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44660 膜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67 实用 原始 169 一种电芯抓手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4475X 新型 取得 7-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一种双工位焊接 20232167 实用 原始 170 转台及拍照焊接 2023.06.28 海目星 中国 67130 新型 取得 设备 20232167 实用 原始 171 花篮转运装置 2023.06.28 海目星 中国 6754X 新型 取得 20232167 一种储能测试控 实用 原始 172 2023.06.29 海目星 中国 7028X 制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167 实用 原始 173 物料输送机构 2023.06.28 海目星 中国 98834 新型 取得 20232168 物料输送系统和 实用 原始 174 2023.06.28 海目星 中国 70856 激光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激光加工装 20232170 实用 原始 175 置及极片加工系 2023.06.30 海目星 中国 12956 新型 取得 统 负载隔离控制装 20232172 实用 原始 176 置及隔离控制设 2023.07.04 海目星 中国 84217 新型 取得 备 20232173 双工位送料组件 实用 原始 177 2023.07.03 海目星 中国 08300 和叠片机 新型 取得 20232194 一种柔性针管自 实用 原始 178 2023.07.21 海目星 中国 06666 动上料系统 新型 取得 20222252 一种动态变径卷 实用 原始 179 2022.09.22 海目星 中国 14508 针及卷绕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激光焊接压 20222264 实用 原始 180 头及激光焊接治 2022.10.09 海目星 中国 54693 新型 取得 具 20222320 多层热压结构与 实用 原始 181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61066 多层热压装置 新型 取得 20232007 一种载具旋转装 实用 原始 182 2023.01.10 海目星 中国 72247 置及载具 新型 取得 一种翻转机械手 20232007 实用 原始 183 装置及具有翻转 2023.01.10 海目星 中国 84386 新型 取得 机械手的设备 20232005 实用 原始 184 极片打孔装置 2023.01.06 海目星 中国 91203 新型 取得 20222320 一种 PCB 板屏蔽 实用 原始 185 2022.11.28 海目星 中国 45557 膜覆膜设备 新型 取得 一种钢扣电池壳 20232020 实用 原始 186 体焊接用的承载 2023.01.30 海目星 中国 03314 新型 取得 装置 20232043 一种电芯称重装 实用 原始 187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85578 置 新型 取得 7-3-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2043 一种电芯测厚装 实用 原始 188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85597 置 新型 取得 20232043 一种旋转贴胶设 实用 原始 189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85563 备 新型 取得 20232054 一种旋转换胶装 实用 原始 190 2023.03.09 海目星 中国 68614 置及设备 新型 取得 20232047 一种电芯贴胶装 实用 原始 191 2023.03.06 海目星 中国 52685 置 新型 取得 20232150 实用 江门海目 原始 192 集流盘焊接装置 2023.06.12 中国 02907 新型 星 取得 20232152 实用 原始 193 热压设备 2023.06.14 海目星 中国 58311 新型 取得 3、外观设计 专利 取得 申请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权人 类型 方式 地 20223079 钻孔机(六轴线性 外观 原始 1 2022.11.28 海目星 中国 46448 数控钻孔) 设计 取得 用于显示屏幕面 20233001 外观 原始 2 板的视觉检测系 2023.01.30 海目星 中国 92590 设计 取得 统图形用户界面 20233009 外观 原始 3 操作台 2023.03.07 海目星 中国 79820 设计 取得 20233028 LED 模组检修设 外观 原始 4 2023.05.16 海目星 中国 74503 备 设计 取得 20233028 外观 原始 5 顶盖周边焊切机 2023.05.16 海目星 中国 74575 设计 取得 20233028 外观 原始 6 激光巨量焊接机 2023.05.16 海目星 中国 7458X 设计 取得 20233028 全自动蓝宝石玻 外观 原始 7 2023.05.16 海目星 中国 74594 璃切割机 设计 取得 20233009 外观 原始 8 操作台 2023.03.07 海目星 中国 79801 设计 取得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 2 项专利的 信息已发生变更: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权人 申请地 类型 方式 20161051 一种电池输送线 发明 继受 1 2016.06.30 江门海目星 中国 24832 体 专利 取得 20161064 一种全自动电芯 发明 继受 2 2016.08.08 江门海目星 中国 39524 入壳装置 专利 取得 7-3-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注:上表中 2 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均由海目星转让给江门海目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以下 7 项专利已 失效: 专利 取得 序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权人 申请地 类型 方式 20142039 一种新型焊点不 实用 原始 1 2014.07.16 海目星 中国 38438 良指示设备 新型 取得 20172081 一种差分信号扩 实用 原始 2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79042 增电路 新型 取得 20172081 一种电池拨料定 实用 原始 3 2017.07.06 海目星 中国 50044 位装置 新型 取得 20172093 实用 原始 4 精确送锡机构 2017.07.28 海目星 中国 78490 新型 取得 20172093 实用 原始 5 供胶装置 2017.07.28 海目星 中国 94934 新型 取得 20172093 实用 原始 6 扭线设备 2017.07.28 海目星 中国 77500 新型 取得 20143019 外观 原始 7 激光切割机 2014.06.23 鞍山海目星 中国 53937 设计 取得 (六)发行人拥有的著作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 90 项著作权, 具体如下: 开发完成 著作权 取得 申请 序号 登记号 作品名称 著作权类型 日期 人 方式 地 海目星 Topcon 激 2023SR 原始 1 光直掺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08.18 海目星 中国 0580401 取得 软件 V2.00 红外皮秒固体水 2023SR 冷一体机激光器 原始 2 软件著作权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580470 控制器软件 取得 V3.4.01 绿光皮秒固体水 2023SR 冷一体机激光器 原始 3 软件著作权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597936 控制器软件 取得 V2.4.01 紫外皮秒固体水 2023SR 冷一体机激光器 原始 4 软件著作权 2023.01.13 海目星 中国 0599101 控制器软件 取得 V1.4.01 7-3-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包胶机系 2023SR 原始 5 统控制欧姆龙软 软件著作权 2023.02.20 海目星 中国 0889103 取得 件 V1.00 海目星入壳预焊 2023SR 原始 6 机系统控制汇川 软件著作权 2023.02.22 海目星 中国 0889110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全自动电 2023SR 原始 7 芯入壳机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3.02.15 海目星 中国 0909121 取得 件 V1.00 海目星锂电池顶 2023SR 原始 8 盖激光焊接机控 软件著作权 2023.06.01 海目星 中国 0956444 取得 制软件 V1.00 海目星超声波焊 接同步控制系统 2023SR 控制欧姆龙软件 原始 9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中国 1035763 [简称:超声波焊 取得 接机同步控制程 序]V1.00 海目星顶盖满焊 机系统控制汇川 2023SR 原始 10 软件[简称:顶盖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中国 1044358 取得 满焊机控制程 序]V1.00 海目星组盘机系 2023SR 统控制欧姆龙软 原始 11 软件著作权 2023.02.19 海目星 中国 1048277 件[简称:组盘机 取得 控制程序]V1.00 海目星顶盖满焊 机系统控制欧姆 2023SR 原始 12 龙软件[简称:顶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中国 1050748 取得 盖满焊机控制程 序]V1.00 海目星顶盖上料 机系统控制欧姆 2023SR 原始 13 龙软件[简称: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中国 1056960 取得 盖上料机控制程 序]V1.00 海目星氦检机系 2023SR 统控制欧姆龙软 原始 14 软件著作权 2023.02.17 海目星 中国 1058592 件[简称:氦检机 取得 控制程序]V1.00 7-3-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铝壳上料 机系统控制欧姆 2023SR 原始 15 龙软件[简称:铝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中国 1058885 取得 壳上料机与磁驱 同步控制程序] 海目星物流线系 2023SR 统控制欧姆龙软 原始 16 软件著作权 2023.02.20 海目星 中国 1061981 件[简称:物流线 取得 控制程序]V1.00 海目星极耳焊接 机与磁驱同步控 制系统控制欧姆 2023SR 原始 17 龙软件[简称:极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中国 1063472 取得 耳焊接机与磁驱 同步控制程 序]V1.00 海目星方形切卷 一体机上位机控 2023SR 原始 18 制软件[简称:方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中国 1100475 取得 形切卷一体机上 位机软件]V1.00 海目星入壳压装 预焊机系统控制 2023SR 欧姆龙软件[简 原始 19 软件著作权 2022.10.10 海目星 中国 1212766 称:入壳压装预焊 取得 机与磁驱同步控 制程序]V1.00 海目星上位机前 端框架技术软件 2023SR 原始 20 [简称:海目星上 软件著作权 2022.08.30 海目星 中国 1246039 取得 位机前端框 架]V1.00 海目星 PACK 通 2023SR 用上位机软件[简 原始 21 软件著作权 2022.11.01 海目星 中国 1247562 称:PACK 上位 取得 机]V1.0.0 海目星多设备异 构数据兼容架构 2023SR 原始 22 技术控制软件[简 软件著作权 2022.10.30 海目星 中国 1253956 取得 称:数据兼容技 术]V1.00 7-3-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涂膜上位 2023SR 原始 23 机软件[简称:涂 软件著作权 2022.11.01 海目星 中国 1254386 取得 膜上位机]V1.0.0 海目星锂电池转 2023SR 连接片激光焊接 原始 24 软件著作权 2023.02.10 海目星 中国 1362385 机控制软件 取得 V1.00 海目星数据分析 2023SR 工具控制软件[简 原始 25 软件著作权 2023.08.01 海目星 中国 1362447 称:数据分析工 取得 具]V1.0 海目星虚拟 HMI 服务器控制软件 2023SR 原始 26 [简称: 软件著作权 2023.06.12 海目星 中国 1362494 取得 VirtualHMIServer ]V3.2.06 海目星通用设备 西门子 PLC 程序 2023SR 原始 27 框架软件[简称: 软件著作权 2022.12.20 海目星 中国 1363882 取得 西门子程序模板 IMDF-V3.4]V3.4 海目星西门子 PLC 自动代码生 2023SR 原始 28 成软件[简称: 软件著作权 2022.12.20 海目星 中国 1369665 取得 PLC 代码生成 器]V3.4 一种海目星上位 机通用框架软件 2023SR 原始 29 [简称:上位机通 软件著作权 2022.11.30 海目星 中国 1389115 取得 用框架软 件]V3.1.2 海目星切卷通用 底层框架上位机 2023SR 原始 30 软件[简称:切卷 软件著作权 2022.05.30 海目星 中国 1396269 取得 通用底层框架上 位机]V1.0 海目星切卷圆柱 一体机上位机软 2023SR 原始 31 件[简称:切卷圆 软件著作权 2022.08.30 海目星 中国 1396373 取得 柱一体机上位 机]V1.4 7-3-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极片激光 切割专用 FPGA 2023SR 原始 32 控制软件[简称: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中国 1417861 取得 脱机卡 FPGA 软 件]V4.00 海目星通用设备 雅马哈机器人程 2023SR 序框架软件[简 原始 33 软件著作权 2022.10.25 海目星 中国 1461601 称:雅马哈机器人 取得 程序框架 IMDF-V3.0]V3.0 海目星上位机软 2023SR 原始 34 件快速开发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9 海目星 中国 1480159 取得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激光模切卷绕一 原始 35 软件著作权 2022.10.08 海目星 中国 1516096 体机控制软件 取得 V1.00 海目星电芯物流 2023SR 原始 36 线设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04.07 海目星 中国 1564795 取得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37 组盘设备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2.04.07 海目星 中国 1565199 取得 件 V1.00 海目星双面高速 2023SR 原始 38 涂膜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1567029 取得 V1.00 海目星双面高速 2023SR 原始 39 涂布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1568393 取得 V1.00 海目星锂电池充 2023SR 原始 40 氦打胶钉机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8.22 海目星 中国 1593676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41 电芯预焊裁切机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1611745 取得 控制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42 拉铆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5.05 海目星 中国 1621982 取得 V1.00 海目星辊压分切 2023SR 原始 43 一体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目星 中国 1624082 取得 V1.00 7-3-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锂电池氦 2023SR 原始 44 检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1627749 取得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45 极耳激光焊接机 软件著作权 2023.08.08 海目星 中国 1629250 取得 控制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46 干燥炉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海目星 中国 1646776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47 分盘机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3.18 海目星 中国 1647396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全自动铝 2023SR 原始 48 壳摆盘机设备控 软件著作权 2023.09.21 海目星 中国 1655101 取得 制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49 码盘机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中国 1660834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50 缓存机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中国 1661827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全自动预 2023SR 原始 51 热炉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2.08.31 海目星 中国 1672379 取得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52 填丝补焊机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8.20 海目星 中国 1674422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53 激光切卷一体机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目星 中国 1714860 取得 控制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54 贴边滚焊机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1718362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55 切叠一体机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目星 中国 1721137 取得 软件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电芯 Busbar 焊接 原始 56 软件著作权 2022.10.15 海目星 中国 1727397 设备控制软件 取得 V1.00 2023SR 海目星极耳切割 原始 57 软件著作权 2022.12.30 海目星 中国 1736172 控制系统 V2.6.4 取得 7-3-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原始 58 密封钉焊接机控 软件著作权 2018.03.08 海目星 中国 1737402 取得 制软件 V1.00 海目星 D8X 线体 2023SR 原始 59 分拣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3.29 海目星 中国 1763093 取得 V337.1.0.16 基于 Codesys 平 2023SR 原始 60 台 PLC 程序 软件著作权 2023.10.25 海目星 中国 1766305 取得 V1.00 海目星动力电池 2023SR 刀片正极激光模 原始 61 软件著作权 2023.10.05 海目星 中国 1767936 切裁片机控制软 取得 件 V1.1.0 基于 Process Simulate 机电对 2023SR 原始 62 象自动生成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海目星 中国 1793925 取得 [简称: TXPlus]V3.3.0 海星辊压分切一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63 体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15 中国 0780506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无损激光切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64 割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5.20 中国 0903829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线体镭雕机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65 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3.29 中国 0954310 造 取得 V337.2.0.6 海星镭射蚀刻机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66 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5.30 中国 0988875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线体镭雕设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67 备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4.30 中国 1113692 造 取得 V283.12.0.11 海星禾川 PLC 自 2023SR 动代码生成软件 海星智 原始 68 软件著作权 2023.05.31 中国 1126673 [简称:PLC 代码 造 取得 生成器]V3.5 海星通用设备禾 川 PLC 程序框架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69 软件[简称:禾川 软件著作权 2023.05.30 中国 1127516 造 取得 PLC 程序框 架]V1.00.00 7-3-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星通用设备库 卡机器人程序框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0 架软件[简称:库 软件著作权 2023.04.20 中国 1137089 造 取得 卡机器人程序框 架]V3.1 海星手机 VCM 马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1 达挂线机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3.07.03 中国 1181758 造 取得 件 V1.00.00 海星圆柱电池激 2023SR 光模切卷绕一体 海星智 原始 72 软件著作权 2023.04.08 中国 1181868 机控制软件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顶盖半自动 2023SR 线控制软件[简 海星智 原始 73 软件著作权 2023.08.31 中国 1550461 称:顶盖半自动 造 取得 线]V1.00.00 海星手机小件自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4 动组装线控制软 软件著作权 2023.08.25 中国 1557417 造 取得 件 V1.00.00 海星锂电池充氦 2023SR 打胶钉机控制软 海星智 原始 75 软件著作权 2023.08.22 中国 1567988 件[简称:充氦打 造 取得 胶钉机]V1.00.00 海星锂电池切叠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6 一体机控制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8.15 中国 1619074 造 取得 V1.00.00 海星全自动顶盖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7 摆盘机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9.21 中国 1657705 造 取得 软件 V1.00.00 海星光伏组件接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8 线盒激光焊接设 软件著作权 2023.08.30 中国 1791581 造 取得 备软件 V1.00.00 海星软包扣电尺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79 寸测量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10.15 中国 1795057 造 取得 软件 V1.00.00 海星 LAS 激光辅 2023SR 海星智 原始 80 助烧结设备控制 软件著作权 2023.03.24 中国 1808630 造 取得 软件 V1.00.00 2023SR 海目星数字展厅 江门海 原始 81 软件著作权 2023.04.01 中国 1200153 控制软件 V1.0 目星 取得 7-3-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海目星激光切割 2023SR 机自动上料机构 江门海 原始 82 软件著作权 2023.03.25 中国 1204745 PLC 控制软件 目星 取得 V1.0 海目星榫卯结构 2023SR 软件[简称: 江门海 原始 83 软件著作权 2022.09.30 中国 1444548 Hymson Cam 目星 取得 assistant]V1.0.0.1 海目星联盛仓储 2023SR 物流管理系统[简 海目星 原始 84 软件著作权 2023.09.10 中国 1571627 称: 联盛 取得 HL-WMS]V4.0 海目星联盛仓储 2023SR 物流调度系统[简 海目星 原始 85 软件著作权 2023.09.10 中国 1631705 称: 联盛 取得 HL-WCS]V4.0 2023SR 锂电池切叠一体 与行智 原始 86 软件著作权 2022.08.26 中国 0040895 机控制软件 能 取得 2023SR 锂电池模切机控 与行智 原始 87 软件著作权 2022.08.30 中国 0040893 制软件 能 取得 2023SR 锂电池双工位叠 与行智 原始 88 软件著作权 2022.09.10 中国 0046120 片机控制软件 能 取得 基于缺陷辅助隧 穿模型的超薄多 晶介电层器件经 光显科 2023SR 原始 89 时击穿模拟软件 软件著作权 2023.07.17 技、华 中国 1531736 取得 [简称: 南师大 TDDB-simulation ]V1.0 基于缺陷辅助隧 穿的介电层漏电 光显科 2023SR 流计算软件[简 原始 90 软件著作权 2023.06.19 技、华 中国 1532198 称:leakage 取得 南师大 current simulations]V1.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取得与拥有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和法律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已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7-3-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 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 大合同除新增 2 项采购合同、6 项银行借款合同、1 项工程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合同 序号 供方 需方 合同类型 合同标的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军迈工业机器人 1 江门海目星 订单合同 六轴机器人 2,075.00 2023.04.17 (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西德电气有 2 江门海目星 订单合同 电柜外购组件 2,306.60 2023.07.27 限公司 2、银行借款合同 序号 贷款人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 贷款额(万元) 借款期限 江苏海目 中国银行金坛 流动资金借 1 11,800.00 2023.7.4-2024.11.28 星 支行 款合同 交通银行天安 流动资金借 2 海目星 10,000.00 2023.9.20-2024.8.20 支行 款合同 北京银行龙华 流动资金借 2023.10.19-2026.10.1 3 海目星 10,000.00 支行 款合同 9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借 4 海目星 6,000.00 2023.8.11-2025.7.12 深圳高新园南 款合同 区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 江门海目 固定资产贷 5 有限公司江门 5,966.79 2023.9.28-2028.9.27 星 款合同 分行 成都海目 成都银行东部 固定资产贷 6 4,140.00 2023.10.27-2031.9.17 星 新区支行 款合同 3、其他重大合同 序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金额(万元) 签订日期 高端激光与智能装备 安盛工程咨询(深 1 海目星 研发中心及制造基地 1,100.00 2023.12 圳)有限公司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7-3-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为 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 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 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进行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未进行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处置行为,也不存在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最新修改章程 情况如下: (一)2023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人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依法修订了 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二)2023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依法修订了公司章程中关于收购公司股份、股东大会主 7-3-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范围、董事人数、副董事长职务等决策权限的事项, 公司目前尚在办理工商备案中。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的程序、授权、会议表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公司,并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聘任/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主席 及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任期 选聘情况 董事长兼 总经理,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 赵盛宇 2023.12.11-2026.12.10 暂代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会秘书 Guofu 2 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Zhou(周国富) 董事、副 3 张松岭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总经理 董事兼副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4 周宇超 2023.12.11-2026.12.10 总经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5 罗筱溪 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LIANG 6 HOUKUN 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梁厚昆) 7 徐尧 独立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8 范文明 独立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9 周泳全 独立董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主 10 何长涛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席 11 王韫韬 监事 2023.12.11-2026.12.10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2 王春雨 职工监事 2023.12.11-2026.12.10 职工代表大会 13 梁辰 副总经理 2023.12.11-2026.12.10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4 韩昊壄 副总经理 2023.12.11-2026.12.10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副总经理 15 曾长进 2023.12.11-2026.12.10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兼财务负 7-3-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责人 注: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罗筱溪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及其税率 税种 具体税率情况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 增值税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13%、6%)。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7%计缴。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3%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的 2%计缴。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 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企业所得税 详见下表 报告期内,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1 海目星 15.00 15.00 15.00 2 广州海目星 25.00 25.00 25.00 3 江门海目星 15.00 15.00 15.00 4 江苏海目星 15.00 15.00 15.00 5 鞍山海目星 20.00 20.00 20.00 6 意大利海目星 24.00 24.00 24.00 7 美国海目星 21.00 21.00 21.00 8 海目星金宇 20.00 20.00 20.00 9 海目星联盛 20.00 20.00 - 10 海星智造 - 25.00 - 11 成都海目星 25.00 25.00 - 12 光显科技 20.00 - - 13 海目星光电 20.00 - - 14 海目星金宇株式会社 10.00 - - 15 玖瑞懋业 20.00 - - 16 海目星香港公司 16.50 - - 17 新加坡海目星 17.00 - - 7-3-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序号 纳税主体名称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18 荷兰海目星 25.80 - - 19 星能懋业 20.00 - - 20 与行智能 20.00 - - 注:报告期内海目星金宇、海目星联盛、星能懋业、与行智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 于尚未盈利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报告期内玖瑞懋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但由于尚 未开展业务暂未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100 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公 司报告期内享受该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203597 的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4420597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 2021-2023 年度按 15%的优惠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 3、江门海目星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1944004308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江门海目星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 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244007591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江 门 海 目 星 公 司 2021-2023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江苏海目星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 GR202032003710 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江苏海目星公司 2021-2023 年度按 15%的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文件、2019 年第 13 号文件、2021 7-3-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第 12 号文件、2023 年第 6 号文件,鞍山海目星科技有限公司 2021-2023 年度 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1-2023 年度 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深圳市海目星光电科技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 2023 年度按 2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7、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文件,光显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符合小微企 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2023 年度按 20%的税率计 缴企业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文件,依 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00%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 止。海星智造符合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于 2023 年 7 月取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颁发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证书,证书编号:深 EQR-2023-0290,可以享受两免 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2023 年度享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财政补助的政策依据、项目合同、收款凭 证等文件以及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查验,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发行人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 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金额除外)金额分别为 3,065.39 万元、3,500.82 万 元、46,727.67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的情况 7-3-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 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所处行业未被列入重污染行业名录且不属于重污染 行业、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行人主营业务均不属于上述产能过剩行业、 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名单之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 护的要求。(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合法经营,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不存在因违 反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报告期内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 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 7-3-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土地管理、社会保障、 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披露的情况除发生以下情况变化外,未发 生其他变更,具体如下: (一)2023 年 9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数量进行调整,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拟投资总额及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 额调整为 51,430.0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 具体调整后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6,43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1 120,000.00 90,000.00 (一期) 2 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70,000.00 55,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51,430.00 51,430.00 合计 241,430.00 196,430.00 (二)新增取得募投项目用地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第 0007682 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得到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批准和 授权。 (三)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变更 根据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4 号《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7-3-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实际投入激光 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门)和激光及 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分别为 28,118.65 万元、15,997.77 万元和 15,028.61 万元,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145.03 万元。发行人募集资金实际 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秉持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 仲裁机构的案件、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 7-3-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保荐机构等中介机 构处理发行人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募集说明 书》。 发行人编制的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定稿后,本所律师仔细审阅了该《募 集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为本次发行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作了 合理核验。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留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本次发行已 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7-3-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核查问题的法律意见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0 亿元,用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 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三个募投 项目;(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新增了动力电池前端装 配线设备以及光伏和 3C 相关的激光自动化设备,主要是公司的新产品及新技术 的应用及产业化;(3)“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 整体较为一致,公司将前次募投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4)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环评批复 事项,部分募投项目尚未取得项目用地;(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田亮于 2023 年离职。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 的联系与区别;(2)在前募产能尚未释放、本募与前募产品相似的情况下,实 施“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 属于重复建设,是否过度融资;(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发行 人现有研发人员数量、场地面积及研发项目情况,前募延期等,说明实施“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和规模的合理性;(4)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技术研发及募投项目的影响,并结合公司在动力电池、光伏、3C 消费类电子行业等领域掌握的人员、技术、专利储备、客户开拓、在手订单等, 说明本次新增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同性,是否符合募集资金 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规定;(5)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的产能变化情况, 并结合本次募投项目产品的市场空间、前募达产后的产能情况、下游需求趋势变 动、行业竞争格局、客户验证及在手订单,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 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6)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请发行人律师对(6)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7-3-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第(6)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 地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海目 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出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表》和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3、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 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等相关法规; 4、查阅了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 情况的通知》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相关主管部门 对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取得办理环评批复的意见; 5、查阅了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 项目”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 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况; 6、查阅了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 造基地项目(一期)”募投用地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以确认土地取得情 况; 7、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 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事项访谈发行人相关事项负责人并取得访谈笔录; 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募投项目环评及用地事项的说明。 【回复意见】 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 7-3-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一)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为“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 (一期)”“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 造基地项目(一期)及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第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电子和电工机 械专用设备制造(356)”仅涉及分割、焊接、组装的类别,前述两个募投项目均 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的需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建设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 2、发行人已取得主管部门对于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要环评批复的确认 (1)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具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的通知》,确认“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者项 目备案表》《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成都)有限公司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 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成都工业生产基地资料》收悉,按照《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要求,相关建设内容无需办理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东省豁免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 年版),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属 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中仅组装的情形,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登记表,无需经环保部门进行相关审批 或备案”。 7-3-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二)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是否存在相关障碍 1、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募 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粤(2022)江门市不动产权第 0016939 号。 2、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取得“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 目(一期)”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川(2023)成东不动产权 第 0007682 号。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 造中心项目”及“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据充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海目星激光智造中心项目”及 “西部激光智能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一期)”的募投项目用地。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8.2 根据公开资料: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 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基础、募集资金管理、内幕信息知 情人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 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 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事项,说明针对发行人相关 违规事项整改的核查措施、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7-3-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回复: 【核查过程】 针对本题回复,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工作: 1、查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 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2、查阅了公司发布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1-073) 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021-011); 3、查阅了公司出具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警示 函相关事项的说明》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场检查 相关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4、查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以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47); 5、查阅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核查公司是否已经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6、查阅发行人组织财务部、证券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业务 部门负责人培训记录,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警示函整改事项的说明文件,确认 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管理问题以及财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的整改情 况; 7、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1 号); 8、针对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 7-3-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事项分别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并取得访谈 笔录。 【回复意见】 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并说明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 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一)前述警示函所涉及的具体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是否已经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改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赵盛宇、钱智龙、高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7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警示函中列举了发行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包括信息披露方面存 在的问题、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开立募集资金户未经董事会审批同意问题、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记录不完整等问题。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具体的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如下: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和以往年度会计 政策的一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 2020 年度业绩快报信 理,2020 年度业绩快报偏差值较大, 息披露不审慎 2021 年 4 公司董秘办和财务部门进一步学 2020 年归母净利润由 1.02 亿元调整为 月 27 日,你公司披露 习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业绩预报、 0.77 亿元。 《2020 年度业绩快报 快报等法规文件,提高会计报表的 发生原因:2017 年度,公司获得收益 更正公告》。经查,你 质量,加强与年审会所的沟通。经 性政府补助 4,900.00 万元,公司与补 信息披 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 规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助发放方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对 露方面 时,未按照协议约定和 公司后续业绩预告未发生更正情 江门海目星项目的投资总额、投产时 以往年度会计政策的一 形,整改效果良好。后续公司将严 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条件进行 惯性对政府补助进行会 格按照法规文件执行业绩快报的 了约定,且约定江门海目星若未能达 计处理,导致你公司披 披露,长期持续提高会计报表的质 到前述约定条件,则有义务按比例退 露的业绩快报出现重大 量。 回已兑现的政府补助。 偏差。 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笔政府补 助系用于项目发展及科技投入,江门 7-3-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海目星收到上述资金用于公司的研发 投入及日常经营活动,因此该补助款 项系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 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 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 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前述政府补助并非用于购建或以其他 方式形成长期资产,而是用于江门海 目星研发投入及日常经营活动,因此 不符合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定义, 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会计处理方面,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 府补助,且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公司在收到 政府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 收益;达到结转条件后借记递延收益, 贷记其他收益。 经测算,截至 2020 年底,公司江门海 目星项目已实际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 59.7416%,因此公司业绩快报测算将 2,927.34 万元收益性财政补助计入当 期损益。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年审会计师认为 应继续秉承谨慎性原则,待投资总额 及投资强度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 条件时,再一次性将该笔收益性财政 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经沟通,公司对 于该项调整不存在分歧。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 担保信息披露不准确, 项、第十四点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公司董秘办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信 你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 (二)担保情况,公司及其子公司对 息披露管理制度,进一步熟悉定期 司的担保均为连带责任 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5 亿元,披露 报告申报软件或文档,防止出现类 担保,但你公司在 2020 的担保类型均为一般责任担保,经查 似错误。经规范,截至 2023 年 12 年年报中将相关担保类 阅相关担保条款,上述担保类型应为 月 31 日,公司后续定期报告未发 型披露为一般担保,信 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担保。 生此类错误,整改效果良好。 息披露不准确。 发生原因:公司上市时间较短,工作 人员不熟悉信息披露系统,未注意到 7-3-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该处有下拉选项,因操作失误导致披 露不准确。 公司组织财务部认真学习财务管 理制度,后续严格按照《企业会计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缺少客户签字 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关于收 或盖章的验收单。 入确认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控管 发生原因:该客户自 2019 年起,不再 理,完善内控制度,保证会计处理 你公司设备类产品以客 提供纸质验收单据,公司通过客户 的准确性。 户签字或盖章的验收单 ERP 系统查看付款申请单据,依据客 目前确认收入原则为:需安装调试 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对 户付款,即验收款判断确认收入。而 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经 个别大客户的收入确认 公司 2020 年收入确认政策为:需安装 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或经买方 缺少客户签字或盖章的 调试并验收的经买方验收合格并取得 确认并取得收款凭据的时间确认 验收单。 经买方确认的验收证明后确认收入, 收入,已保证公司对收入确认的要 公司实际操作情况与收入确认政策存 求和实际执行情况一致。经规范 在部分差异。 后,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收入确认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收 入确认政策一致,整改效果良好。 公司已加强财务与各业务部门间 的沟通,对财务及业务相关人员进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情况。 行收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 财务会 发生原因:个别客户验收单签署日期 执行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加强内 计方面 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 为 12 月份,由于验收单据流转需时, 控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财务部门 滞后情况。 未能在年底关账前将单据送达财务, 做好复核工作。经整改,公司已完 该收入确认在次年一季度,经统计, 善收入确认的执行流程,后续公司 该类情况数额较小。 将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严格执 行相应审批流程、单据确认,长期 持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会计估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场检 为: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 查存在存款风险应收账款剩余未 损失的应收账款,如果有客观证据表 回应收款已 100%计提坏款准备。 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公司财务部门已深刻分析上述问 则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账款计 此外,你公司对部分长 题原因,并将持续监控应收账款特 提减值准备;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 期挂账的逾期应收账款 别是逾期的应收账款,加强应收账 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公司编制 未单独测算减值。 款催收,对有明确迹象显示不可收 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回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信用减值。 表,据此确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经规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公司对于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 公司后续未发生此类错误,整改效 风险的几笔应收账款,未识别出其信 果良好。 用恶化迹象,未单项计提信用减值准 7-3-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备,即存在应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而未 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 发生原因:对有迹象显示收回存在风 险的应收账款,未充分评估风险并单 项计提减值。 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组织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认真学习募 你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开立募 户未经董事会审议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未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 集资金 准,不符合《上市公司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专户未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发生原因: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管理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立募集资 经董事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相关制度学习不到位,未按照相关制 金专户的议案》,董事会指定已开 会审批 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 度实施。 立的账户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同意 条的规定。 经规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后续未发生此类错误,整改效 果良好。 公司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 1、相关责任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并实施如下整 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及未在内幕信息 改政策: 登记格式档案上签字确认。未及时按 1、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 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1 修订)》修 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 订公司相关制度。2、公司的《信息披 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内幕知 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情人登记档案根据制度要求完善。 管理制度》未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2、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第二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内 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关于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其他方 范、部分制度规定不符 度的规定(2021 修订)》及时更新。3、 的议案》《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 面 合法定要求、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记录不规范,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相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 未完整记录相关人员发言要点。 关制度的修订均是当时依据最新 整等问题。 发生原因:公司当时处于上市初期, 法规更新,详见 2021 年 8 月 31 日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登记管 相关公告。3、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理相关规则、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公室全体人员已认真学习《上海证 记录要求的理解仍处于不断学习的过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程中,对于监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监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要求理解不到位,在内幕信息登记管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理、内控制度修订、股东大会和董事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相关事项上出现疏漏。 会规则》等相关法规文件,今后严 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强化对 7-3-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警示函内容 问题类 违规事项及发生原因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型 “三会”资料的各环节管理,确保 “三会”会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 性。同时,公司将在今后工作中不 断强化内外培训,加强学习,提高 业务能力,促进相关人员勤勉尽 责;后续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范 履行职责,提高“三会”的规范化运 作水平。 经规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后续未发生此类错误,整改效 果良好。 (二)整改措施及效果是否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对上述监管函件完成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相关问题,发行人积极制定了充分的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完善了相关内控 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了相关人员的培训规范,相关问题经整改规范后未再次发 生,整改效果良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或受到监管 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1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告、说明,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 定及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函件的要求,逐项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并进行了整改。 整改完成后,后续未收到或受到监管机构进一步的整改要求或处罚、处分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及《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7-3-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评价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31 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该报告鉴证结论为:“海目星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同时,发行人报告期内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与其实 际情况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一般核查义务,在本所律师 专业所能判断的范围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健 全且有效执行。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有效完成整 改,整改措施及效果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7-3-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妍婧 经办律师: 张晓枫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 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