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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02-08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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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
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
警示,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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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
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规则、
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
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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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除依照《公司法》款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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