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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2-08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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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
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案;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传签
等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提交授权委
托书。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案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章    会议的决议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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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
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会议议案涉及的相关人
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或举手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弃权意见及其理由。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弃权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
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处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
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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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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