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4-04-18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1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3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
意见。
(二)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披
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
(三)2022 年 3 月 8 日至 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四)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 n)
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六)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
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
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 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A)档 业绩考核目标(B)档
公司归属系数 100% 公司归属系数 80%
第一个 2022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不 2022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不
首次授
归属期 低于 30.00% 低于 24.00%
予及预
第二个 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留授予
归属期 年增长不低于 192.50% 年增长不低于 172.80%
的限制
第三个 2022-2024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2022-2024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性股票
归属期 年增长不低于 387.50% 年增长不低于 345.41%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
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如果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并购等导致考核当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则计算考核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
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
情况如下: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 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业绩考核目标(A)档
为 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192.50%,2023 年业绩考核目
标(B)档为 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172.80%。根据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的净利润为
17,968.00 万元,2022 年的净利润 14,546.33 万元,2023 年的净利润为 13,269.44
万元,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 54.81%,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二
个归属期“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1 年增长不低于 172.80%”的业绩考核目
标(B)档。
三、不符合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1、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73,500 股;
2、由于公司业绩考核未到达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根据《激
励计划》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
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30%,除上述离职人员外,作废处理本期不
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98,000 股。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271,500 股。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
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
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
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第二
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事项系依据《激励计划》《考核办法》进行,符合《激励计划》及《考
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
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