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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光电: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10-16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 9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 9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 10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2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2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2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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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
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四方光电提供有关资料的
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四方光电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四方光电提供,四方光电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四方光电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
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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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四方
光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
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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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四方光电、本公司、公司、上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
限制性股票                  指
                                   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授予价格                    指
                                   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
归属                        指
                                   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
归属日                      指
                                   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有效期                      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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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四方光电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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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
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
    四、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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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情形。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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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59.345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0,010 万股的
0.59%。

    (三)预留授予人数:42 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28.39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
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
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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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七)预留授予的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
                                             获授的限
                                                        股票数量占本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
  姓名      国籍           职务                         激励计划授出    占预留授予
                                               数量
                                                        限制性股票总    日股本总额
                                             (万股)
                                                          量的比例        比例
 程玉姣     中国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0100       1.35%           0.04%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41 人)     55.3350      18.63%           0.55%
                   合计                      59.3450      19.98%           0.59%
注: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
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
异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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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
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71 人调整为 167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
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部分调整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部分股份数则直
接调减,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10.00 万股调整为 207.7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169.00 万股调整为 166.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00 万股
调整为 41.50 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
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
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41.46 元/股调整为 28.39 元/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数量由 207.70 万股调整为 297.01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由 166.20 万股调整为 237.6660 万股;预留股份数量由 41.50 万股调整为
59.3450 万股。
    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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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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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为授予日,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34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8.3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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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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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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