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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4-09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
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8 日,同意以 2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