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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通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09-07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
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41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3,331,10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0.01 元,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551.0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14,760,683.0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85,238,867.98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72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河南鼎润”)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保留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前提下,将全资子公司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用于“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具
体办理本次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等相关事项。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43050176513600001087

司                        华兴支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一”,鼎通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二”,
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莞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
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43050176513600001087     ,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零
元整(RMB       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 12.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
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
日视为有效地址。
    1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
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
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合同记载的甲
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或其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合同记
载的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
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3.3 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
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
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
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
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
日。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效力和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为表述方便,此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14.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
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适用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向守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六条 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