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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11-12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
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青岛海泰新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赢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委托理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
债权投资等产品。

    (九)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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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
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
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
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
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
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公司财
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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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
执行等阶段。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投资项目(不含委托理财)进行调研、
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
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
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
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
以下程序进行:如委托人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本部财务中心提
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
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或可行性
分析,获得公司财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委托人为公司本部,直接由财务中
心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权限的,
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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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
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
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
应向派出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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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
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
并对对外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
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投资公司进行
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审计部或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定
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
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生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规定如果不具备执行条件
的,可以暂不执行,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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