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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优新材: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2024-06-26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
满后的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
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
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
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
涉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分,并报监管机构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