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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优新材: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4-092
转债代码:118008              证券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2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1/4                 2024/11/5                2024/11/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半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含税),不送红
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
扣减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现金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84,020,302 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
股份数量 1,209,885 股后的股本 82,810,417 股为基数,按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
利 9,937,250.0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司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
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82,810,417×0.12)÷84,020,302≈0.1183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183)÷(1+0)=前收盘价格-0.1183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1/4                2024/11/5                 2024/1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李民、李晓昱、上海海优威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
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10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
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964211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