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汇股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
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00 点在山东省淄博市张
店区房镇三赢路 16 号公司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
亦军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490,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9.583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99,9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本的 37.44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190,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2.1413%。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
公司独立董事张忠权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
发布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期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
16:30)。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内,未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张忠权
先生投票。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张忠权具备本次
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程序符合《公开征集上市
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及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亦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
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
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和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杜羽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