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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特: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的公告2024-01-26  

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4-001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及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奥普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
于近期对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
违规问题:
    你公司在 IPO 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以下简称营
销中心项目)总投资 5,449.90 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中用于发放新增
人员工资资金为 503.58 万元。2023 年 3 月,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营销中心项目的
结项报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5,449.90 万元。经查,你公司营销
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 2,040.38 万元,超过招股说明书
计划使用金额 1,536.8 万元;其中,有 936.62 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际为另一募
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卢盛林、总经理卢治临、财务总监叶建平、董事会秘书许学亮
对上述违规情况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科
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4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
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
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行为影响,
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
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公司相关人员
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消除违规
行为影响,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