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2020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
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
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李钦军、唐永兵
联系电话 0755-82134633
2022 年 1 月,原指定保荐代表人季青女士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
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不再继续担任奥普特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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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钦军先生接替季青女士负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
导职责。
2023 年 3 月,原指定保荐代表人张文先生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
不再继续担任奥普特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指派
唐永兵先生接替张文先生负责继续履行持续督导期间的持续督
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86.SH
注册资本 12,223.5455 万元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 66 号之一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兴发南路 66 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卢治临
实际控制人 卢治临、卢盛林
联系人 许学亮
电话号码 0769-827161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12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2024 年 4 月 30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奥普特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奥普特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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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
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奥普特相关
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奥普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现
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等
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被监管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的事项
2024年1月24日,奥普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
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并对卢盛林、卢治临、叶建平、许学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公司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募投项目营销网络中心项目总投资5,449.90万元,全部由募集资金投入,其
中用于发放新增人员工资资金为503.58万元。2023年3月,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营销中心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449.90万元。
经查,公司营销网络中心项目实际列支发放新增人员工资的金额为2,040.38万元,
超过招股说明书计划使用金额1,536.8万元;其中,有936.62万元工资发放对象实
际为另一募投项目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的新增人员。对上述超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的相关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
监会令第154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董监高及相关部门人员高度重视,按照《决定书》
中的要求逐项梳理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具体如下:1、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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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积极组织董监高专项汇报说明,并针对董监高及内部相
关部门分别进行培训,审计部加强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2、相关责任人员内
部问责。公司对此次监管措施涉及责任人进行内部通报批评;3、营销网络中心
项目整改。调整营销网络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对已披露结项公告予以更正,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936.62万元增加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额,并
相应调整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上述募投项目调整相
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针对上述事项,奥普特持续督导小组加强了对募集资金定期检查的频率,并
向企业发送了关于督促营销网络中心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提示函》,
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保荐代表人在2023年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中,增加并强调募集
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导致的监管案例相关内容,提升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范意识。2024年2月1日,保荐代表人针对募集
资金使用再次进行了专项培训。两次培训奥普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
参与。保荐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协助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整改目标,要求公
司切实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毕。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为缓慢
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
主要系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新增建筑面积等原因导致土建工程延期,相关募
投项目延期、变更均已履行三会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应尽快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小组后续将继续定期检查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导
企业加速募集资金使用。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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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提供了便利条件。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公司及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件,相关工作
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约定
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
持续督导期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针对广东证监局对奥普特《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
奥普特已积极进行了整改,并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
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
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
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
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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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广东证监局对奥普特《决定书》所涉及的问题外,公司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应尽快落实募集资金使用,并按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
信证券作为奥普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奥普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除上述事项外,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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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李钦军 唐永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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