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24,329,451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4,329,451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4 日(顺延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4 年 3 月 3 日的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0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50,000,000 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 39,667,66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332,34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共计 24,329,45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34.76%,共涉及 9 名股东,限售期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3 月 4 日起上市 流通(顺延至原解除限售日期 2024 年 3 月 3 日的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 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000,000 股为基数,向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25 日) 收市在册的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 股转增 0.4 股,本次合计转增股本 20,000,00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 50,000,000 股增加至 70,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初期为 17,378,179 股,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年度 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 股转增股本 0.4 股,获得的转增股份为 6,951,272 股,故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变更为 24,329,451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限售股形成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 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 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 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 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 持公司股份。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 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 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 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10、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12、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肖适、刘 帅,廖杨(已离职)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 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 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的规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 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 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 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10、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12、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尹蕾 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 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 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 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 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 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在本人任职期间或者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9、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 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 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10、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1、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12、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钟超、廖传均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双方存在控 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 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人持股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 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 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8、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 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 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9、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 11、本人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现 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 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五)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的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企业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转让 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 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本企业持股期间,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 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2018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修订)》(上证发〔2019〕53 号)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5、在本企业受实际控制人钟波控制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 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 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8、自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同时满足下 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9、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 将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10、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及托管给保荐机构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的方式。 11、本企业于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 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1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暂不领取 现金分红,直至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 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益的五日内将该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 依法向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赔偿相关损失。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极米科技本次上市流通 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 构对极米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4,329,451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4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持有限售 剩余限售 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的 通数量(股) (股) (股) 比例 1 钟波 13,133,554 18.76% 13,133,554 0 2 肖适 3,058,523 4.37% 3,058,523 0 3 钟超 2,378,803 3.40% 2,378,803 0 4 成都极米企业管理咨询合 1,741,499 2.49% 1,741,499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5 刘帅 1,465,923 2.09% 1,465,923 0 6 尹蕾 935,924 1.34% 935,924 0 7 廖杨 896,332 1.28% 896,332 0 成都开心米花企业管理咨 8 0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40,366 0.63% 440,366 9 廖传均 278,527 0.40% 278,527 0 合计 24,329,451 34.76% 24,329,451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 序号 限售股类型 限售期(月) 量(股) 1 首发限售股 24,329,451 36 合计 24,329,451 - 特此公告。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