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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
利息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常
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出资款 2000 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600 万元
(未经审计)。本次诉讼不会影响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
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4)苏 0402 民初 973 号>。截止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
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521038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被告一: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6HRN66C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委东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许俊

被告二:许俊

身份证号:42098219770714****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三:马鹏翔

身份证号:61010419770423****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四:李震旦

身份证号:31010419830206****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五: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BX2R781N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588 号 2 幢 4109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俊


                                 2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增资款人民币 2,000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以 2,0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
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3、被告二及被告五对上述增资款的返还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五被告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
告向被告一增资人民币 2,000 万元,认购被告一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111 万
元,其中 111.111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1,888.888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
完成后,原告持有被告一 10%的股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及被告五分别持
有被告一 36%、27%、9%及 18%的股权。同时,被告一设立董事会,董事成员
为原告派出、被告二及被告三。2023 年 6 月 25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 2,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款支付至被告一账户。

    在增资完成后,原告发现在签署上述《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的过程中,
被告二为了达到对被告一的绝对控制权,违反《增资协议》的约定,以欺骗、胁
迫等方式与被告三、被告四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授
权委托书》,被告二实际控制了公司 90%的股权,并操控了董事会三分之二的表
决权。

    其次,被告二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在未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私
自通过内蒙古中晶科技有限公司、楚赟科技(绍兴)有限公司,由被告一以 230
万元每台的价格购得长晶炉设备 10 台,金额达 2,300 万元人民币。

    最后,被告二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组织召开董事会,最终在原告明确反对、
被告三被迫弃权的情况下,被告二以《一致行动协议》为由,强行通过以公司全
部设备作为抵押的融资租赁方案。


                                     3
    综上,被告二的种种行为剥夺了原告作为公司投资方、股东及董事正常参与
管理经营的权利;五被告隐瞒原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
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同时,被告二在投资及经营被告一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诚信
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
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出资款
2000 万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600 万元(未经审计)。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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