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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2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每股转增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4/6/18            2024/6/19            2024/6/19         2024/6/19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
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
新股和配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和每股转增比
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和转增股本总额。
    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2,116,683
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199,330 股后的股份数量 151,917,353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672,561.77 元(含税),转增
60,766,94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212,883,625 股(本次转增股数系公司根据实
际计算四舍五入所得。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有尾差,系取整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046)。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以实
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1,917,353×0.09)÷152,116,683≈0.08988 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151,917,353×0.4)÷152,116,683≈0.399476(保留六位小数);
       综上,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
-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8988)÷(1+0.39947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2024/6/18           2024/6/19        2024/6/19         2024/6/1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
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其中,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9 元,每股扣税 0.009 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每股扣税 0.009 元),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9 元,每股扣税 0.009 元),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
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7,834,884   11,133,954      38,968,83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124,281,799   49,632,988     173,914,787
 1、 A 股                                124,281,799   49,632,988     173,914,787
 三、股份总数                            152,116,683   60,766,942     212,883,625
本次权益分派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9,632,988 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212,883,625 股摊薄计算的 2023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55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5163738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