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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8-15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重新提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 2,1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前次诉讼事项,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计提 600 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经审计);本
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
响需以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因
存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历了一审及二审,最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
辖权异议作出明确裁定意见并驳回公司的起诉。近日公司重新提起诉讼,主要是
诉讼请求内容有所变动,案件当事人关系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4)苏 0402 民初 973 号>,进入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
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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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进展情况”中合并简称“被告”)之间合同纠纷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此前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4)。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

权,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2024 年 3 月 6 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苏 0402 民初 973 号>,法院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被

告承担。

    2024 年 3 月 12 日,许俊、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凤皇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就管辖权异议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7 月 5 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苏 04 民辖终 118 号>,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
苏 0402 民初 973 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
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纠纷重新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
苏 0402 民初 5268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
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521038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 18 号

    被告: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6HRN6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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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许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委东街 26 号

       第三人一:许俊,身份证号:42098219770714****,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

       第三人二:马鹏翔,身份证号:61010419770423****,住所地:上海市黄浦
区****

       第三人三:李震旦,身份证号:31010419830206****,住所地:上海市闵行
区****

       第三人四: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BX2R781N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俊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588 号 2 幢 4109 室。

       (二)诉讼请求

       被告资产价值约人民币 2,100 万元,为防止资产出现任何形式贬损、流失,
请求依法判决解散被告。

       (三)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5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及四位第三人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股东
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增资人民币 2,000 万元,认购被告新增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111 万元,其中 111.111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 1,888.8889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原告持有被告 10%的股权。

       2023 年 6 月 25 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 2,000 万元人民币增资款支付至被
告账户。2023 年 9 月,原告与被告及四位第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

       自增资款实缴至今,被告长期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其股东、董事之间长期
存在冲突,其核心技术团队及公司员工均已自被告处离职,在此期间,被告债务
不断扩大,现已处于彻底停摆状态。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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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存续会使各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故为了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公司(包括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前次诉讼事项,公司已计提 600 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经审计)。

    本次公司积极应诉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的

正常经营,也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本次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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