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达科技: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4-07-11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
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
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除不可抗力因
素外,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
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
案。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2024 年 6 月 3 日
起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2024 年 7 月 1 日
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刘建波 实际控制人 39,427,668 6.45%
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建波家族(包括刘国安、刘建波、朱荣华、李忠四人,其中刘国
安为刘建波之父,朱荣华为刘建波之母,李忠为刘建波之妻),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的增持计
划由刘建波一人实施;
注 2:上述所列持股数量不包括间接持股数量。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
间接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8,531,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5%。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合理 增持
股东名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价格区间 资金
称 数量(股)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元) 来源
不 超 过 不低于 275.30 万元,
股 东 大
12,230,216 即不低于实际控制人
会 审 议 不超过 自有
刘建波 股,即不超 上一会计年度初至今 竞价
通过后 6 7.52 元/股 资金
过公司总 取得公司现金分红
个月内
股本的 2% 1,376.51 万元的 20%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有关规定;
(二)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
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四)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
的风险,如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
上限,导致稳定股价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当公司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承诺:
1. 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 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若违反上述承诺,实际控制人承诺:
1. 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 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由公司暂扣并代管,
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 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公开道歉;
2. 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
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 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4. 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
单。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