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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一诺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4-011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
公司、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由
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
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时,公司可以解除对该独立董事的聘任。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法性文件和
北交所业务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
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
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
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名
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北交所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被北交所提出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北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
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
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向北交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和管理的独立董事信息库选
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备《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
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
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
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报告。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制度、《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
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
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应当根据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因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董事会未予以采
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
通。

    第五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不含
本数。

    本制度所称“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本制度所称“主要股东”,系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
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中小股东”,系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
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附属企业”,系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