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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一诺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4-024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 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5 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以下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