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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一诺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1-25  

 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

高效、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一诺威聚氨

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其他相关义务,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

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

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

态。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单

位)填写申请单,须先经相关使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

由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募集资金的使用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低于30%或低于3,000万元的,须由公司董事长

批准;

    (2)单次使用募集资金额度30%以上或3,000万元以上的,须由董事会批

准。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七)项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

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

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

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

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

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

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同意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

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募

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 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

求。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

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

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规定,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

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超过”均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