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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美之高: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04-26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以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监
管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
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
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及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
能弥补的,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前提下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
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三章     利润分配方式


    第六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七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公司进行现金分配: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第八条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
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
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
于 10%、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
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超过 5,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为负。


                     第四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十二条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
大资金支出需要等原因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在 2 个月内实施完
成。根据有关规定利润分配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