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航泰达: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11-22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4-113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
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和《北
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或简称“《激励计划》”“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核查意
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要求。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6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对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
行权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 年 6 月 6 日公
司披露《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9,9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428980 元人民币现金。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实施完毕。
综上,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由 3.50 元/份调整为 3.357 元/份(保留三位小数)符合《管理
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和《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 207407 号《审计报告》及其出具的中兴
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 207394 号《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公司 2023 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2023 年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
例(X)=89.09%。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对第一个行权期中剩余不得行权的 10.91%部分股票期权注
销,需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5.7104 万份。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注销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5.7104 万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员
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