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中航泰达: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11-22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4-114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或简称“《激励计划》”、“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128.2896 万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
事童娜琼、李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2023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 年 8 月 26 日至 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5 日披露了《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70)。
4.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
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司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1)。
5.202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
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事项发表了
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
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
予登记相关事宜,并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披露了《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6.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
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聘请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
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 2023 年股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故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
行权:
序
行权条件 成就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所列情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所
2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列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
字 (2024) 第 207407 号
《审计报告》及其出具
的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4)第 207394 号《关
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 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
个会计年度,分三个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 报告》,公司 2023 年度
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公司 营 业 收 入 为
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 472,650,450.22 元,2023
比例(A)或净利润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B)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的孰高值来确定各年度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公司层面可行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权比例(X)。当 A≥100%或 B≥100%时,X=100%;当 A< 88,114,275.72 元,剔除
80%且 B<80%时,X=0%;其他情形,X=A 或 B 中的孰高 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
值。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值如下表所示: 计划或持股计划实施的
3
单位:万元 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
考核年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行权期
度 考核指标 目标值 考核指标 目标值 股东的净利润值为
第一个 2023 2023 年营业 2023 年净 89,088,300.72 元;营业
55,000.00 10,000.00
行权期 年度 收入值 利润值 收入实际完成值占 2023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 考核当年所设营业收入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或持股 目标值 550,000,000 元
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的比例(A)为 85.94%,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实际完成值占
2023 考核当年所设净利
润 目 标 值 100,000,000
元的比例(B)为
89.09%。
因此,公司 2023 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未达到业绩
考核指标目标值,2023
年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
例(X)=A 或 B 中的孰
高值,即 89.09%,满足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为 89.09%。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授予的 6 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 A B C D 中,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4
均为 A,个人层面行权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比例均为 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
按照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事宜。
3.对于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
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
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
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
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
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期权简称及代码:中航 JLC1、850074
2.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1 日
3.可行权人数:6 人
4.行权价格(调整后):3.357 元/份
5.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128.2896 万份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7.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8.权益分派导致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因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由 3.50 元/份调整为 3.357 元/份。
9.可行权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
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10.行权条件成就明细表:
获授的股票 可行权股票期权
本次可行权数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占获授数量的比
量(万份)
(万份) 例
刘斌 董事长 80.00 28.5088 35.64%
黄普 董事、总经理 80.00 28.5088 35.64%
刘国锋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7.8180 35.64%
魏群 财务负责人 50.00 17.8180 35.64%
陈思成 副总经理 50.00 17.8180 35.64%
唐宁 董事会秘书 50.00 17.8180 35.64%
合计 360.00 128.2896 35.64%
注:数据部分系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并非计算错误。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唐宁
联系电话:010-83650320
传真号码:010-83650320-880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 8 号院 3 号楼 8 层 801
五、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全部由激励对象自行
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在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或激励对象
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
八、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公司《2023 年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
件均已成就,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
2.监事会核查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要求。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 6 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对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
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
行权事宜。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等待期已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
次行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办理
相关手续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中航泰达
《2023 年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条件
成就、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
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
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
(三)《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决议》;
(四)《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行权价格及第一个
行权期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
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