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 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北京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议召开,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惠 山区钱桥街道钱洛路 5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 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 15:00—2024 年 5 月 17 日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总数 33,00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3285%。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120,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3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 股份总数 120,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635%。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 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2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20,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关于公司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 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因关联股东朱全海、朱光达、陆斌武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20,200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九)审议《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 因关联股东朱全海、朱光达、陆斌武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20,200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关联股东朱全海、朱光达、陆斌武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为 120,200 股。 投票情况:同意 12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120,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反对 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十三)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3,120,200 股。 投 票 情 况 : 同 意 33,120,1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7%;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足 2 名,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代表、见证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不足 2 名系由于执行“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规定导致,并且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除已说明的情况外,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