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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芭薇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4-04-26  

证券代码:837023          证券简称:芭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
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
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指导下
独立开展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专职负责内部审计部的管理工作。公司内部审计
部负责人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
展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
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
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研发
项目以及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按时报送经济活
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
子数据,下同)等,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业务例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内部控制、经济活动、财务收支、预算、决算、财务报表、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风险管理等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
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其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
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
改进管理的建议;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筹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
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的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
报复。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
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及具体实施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
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
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项目。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
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
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内部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
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时,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内部审计部应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重点关
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
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
    (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
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四)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
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
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
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七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
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但,“高于”、“低于”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