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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芭薇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26  

证券代码:837023            证券简称:芭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0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
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规范各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五)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及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资料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并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
文件资料送达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董事。董
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
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到会董事应当在董事范围内进行讨论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董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董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董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
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提案人将提案按照该等要求明确后,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临时会议提议程序执
行。

       第二十三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与董事
会秘书,并在一名监事或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
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芭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