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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则成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04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3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丹竹头康正路莲塘工业区深圳市则成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兴韩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3,277,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453%。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资产抵押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则成技术有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建
设需要,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仲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惠州市则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该土
地上所有在建、新建、已建建筑物、地上附着物,为本次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则成科技有限公司为惠州市则成技术有限公司上述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4,850.00 万元的全程全额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资产抵
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3,277,7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
司总股本由 70,592,806 股变更为 98,829,928 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 70,592,806
元变更为 98,829,928 元。公司根据自身发展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拟变更注册
地址,注册地址由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康正路 48 号 5、6 号楼 5
号楼 301、4 楼,6 号楼 1 楼(半层)、2 楼、3 楼、4 楼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南
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康正路 48 号 5、6 号楼 6 号楼 102、2 楼-4 楼,并针对前述变
化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拟修订 <公司章程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1)。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73,277,7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美英,王相军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4 日